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幹部,必須經過民主推薦提出考察對象。民主推薦包括會議投票推薦和個別談話推薦。民主推薦的結果在一年內有效。中共中央 近日頒布的《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對此作出明確規定。
《幹部任用條例》規定,領導班子換屆,民主推薦按照領導班子職位的設置全額定向推薦;個別提拔任職,按照擬任職位推薦。領導班子換屆,民主推薦由下列人員參加:黨委成員;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的黨組成員或者全體領導成員;紀委領導成員;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黨委工作部門、政府工作部門、人民團體的主要領導成員;下一級黨委和政府的主要領導成員;其他需要參加的人員。
《幹部任用條例》還規定,推薦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領導成員人選,應當有民主黨派、工商聯的主要領導成員和無黨派人士中的代表人物參加。
新華社 2002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