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地點臨時更換 爭議協商結果?根本違約?

陳先生掏錢請了7個朋友到馬爾地夫旅遊,不料原先預定的賓館房間被取消,連旅遊地點也被臨時更換,他一氣之下把組團的上海中國青年旅行社告上法庭。

案由旅遊地點臨時更換

據陳先生向徐匯區法院訴稱,去年12月27日,他和上海青旅簽訂前往馬爾地夫班達斯島遊覽的出境旅遊合同,住宿地為班達斯島度假村酒店。

今年1月24日,他和朋友及同行的另外7名團友從上海飛抵馬爾地夫首都馬累機場。不料領隊告知,原先預定的酒店房間被臨時取消,在無可選擇的情況下,他們被安排到GAN島上的赤道村酒店。陳先生等發現,GAN島上的旅遊接待條件粗劣,根本不符合旅行社事先的承諾。

回國後,在與旅行社協商無果的情況下,陳先生向法院起訴,認為旅行社“根本性違約”,要求返還全部團費90400元,並賠償經濟損失10156元。

爭議協商結果?根本違約?

在昨天下午的庭審中,原被告爭議焦點集中在當時旅行團成員從馬累機場改去GAN島,究竟屬於雙方經協商自願對合同內容作了變更,還是旅行社單方“根本性違約”。

上海青旅社的律師辯稱:遊客無法前往班達斯島旅遊,是因為當地酒店臨時取消了預定房間。旅行社提出改去GAN島,當時旅行團成員都表示同意,這意味著雙方已經就合同內容作了變更。再説,出境合同中只約定前往馬爾地夫旅遊,並沒有説一定要到班達斯島。馬爾地夫是一個群島國家,在GAN島遊客同樣可以享受合同承諾的陽光沙灘、潛水沖浪、垂釣等服務項目。因此,上海青旅社沒有違約。

原告方律師則針鋒相對地指出,儘管合同正文中沒有説明旅行目的地是班達斯島,但合同中有這麼一句:“行走國家(地區)以行前説明會行程為準。”因此,行前説明會上確定的行程屬於合同的一部分,而旅行社當時公佈的行程上寫明旅遊地是班達斯島。至於當時遊客答應前往GAN島,並非同意對合同內容作出變更,而是因為迫不得已。因為他們抵達馬累機場已是深夜,因此只能前往GAN島落腳。GAN島的旅遊接待條件令人大失所望,他們當即向旅行社領隊范小姐提出異議。

質證一份情況兩種説法

庭上,原告律師還出示了范小姐當時親筆寫下的一份情況説明,文中范小姐承認旅行社安排的這次旅行沒能履行合同。

而被告律師則出示了范小姐回國後寫的另一份情況説明,文中稱前一份情況説明是被逼無奈寫的,因為當時遊客們威脅説要滯留國外。“為防止造成惡劣的國際影響,范小姐才按照遊客們的要求寫下第一份情況説明。”

由於原告方拒絕調解,法院將擇日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朱泳武)

《解放日報》2004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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