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團赴蘇州旅遊途中滑倒受 遊客狀告旅行社獲賠

    4月18日,62歲的市民馬女士參加一家旅行社組織的“蘇州二日遊”旅遊團出遊。途中在旅行社指定的“中途島”飯店用餐時,因地上太滑,馬女士不幸倒地受傷,不得不在醫院住院治療,其間共花去了醫藥費3403元。此後雙方為賠償問題鬧上了法庭。

旅行社:已盡到提示義務

馬女士認為,自己參加旅行社組織的旅遊,旅行社與她已形成服務合同關係,她在旅行過程中受傷,旅行社應承擔賠償責任。由於雙方無法達成一致協議,馬女士于5月19日上訴到法院,要求旅行社支付醫藥費3403元。

但旅行社認為,當時導遊已向包括馬女士在內的所有遊客提醒過“餐廳路滑,當心摔倒”,所以旅行社已盡到提示義務;馬女士滑倒摔傷,是自己未盡注意義務才發生的,旅行社對此沒有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法院:旅行社全額賠償

一審法院認為,馬女士參加旅行社組織的旅遊,按規定交了款,雙方形成了旅遊消費合同關係。旅行社應對馬女士的人身及財産安全負有保障義務,旅行社提出其導遊發現路滑後已給予提示的主張,因其未能向法院提供確鑿證據證明,不能免除其應承擔的相應義務。因此,旅行社對馬女士傷害的發生應當負主要責任,而馬女士本人在旅遊過程中也有一定的注意義務。據此一審判決:由旅行社賠償2041元。

馬女士不服,提出上訴。

近日,二審法院審理認為,旅行社與馬女士形成了旅遊服務合同關係,旅行社在其提供的服務過程中,負有保障旅遊者人身安全的義務。因旅行社指定用餐的飯店地滑,導致馬女士跌倒受傷,係旅行社提供的服務條件存在瑕疵。違反了合同義務,應承擔違約責任,故二審法院作出終審判決,撤銷一審判決,旅行社賠償馬女士醫藥費3403元。

律師:合法權益受損害可要求賠償

記者就此案採訪了劉洪律師事務所的劉洪律師,他向記者介紹,我國《合同法》中規定,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定或按照約定解決。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十五條第三款規定,消費者在接受服務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服務者要求賠償。但是規定是指經營者之服務直接導致消費者受到損害的情況。

劉律師表示,旅行社未能妥善履行服務義務,應向原告承擔違約責任,並賠償原告的損失,但未能妥善履行義務的原因,是因第三人服務瑕疵造成,在向原告承擔違約責任後,馬女士也可以向“中途島”飯店進行追償。

五一臨近,市民出遊開始增多。而在出遊中,遊客的合法權益時常受到侵害,那麼遊客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劉律師提醒廣大市民在參加旅行社出遊的時候,注意安全的同時,遇到問題要及時用法律來維護自己的權益。(文/吳劍秋)

《江蘇商報 》2004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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