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團赴九寨溝旅遊被狗咬傷 向旅行社索賠未果

案 情 介 紹

1998年6月,投訴人周某參加四川省某國際旅行社組織的九寨溝旅遊團。6月14日下午7時許,旅遊團乘汽車至松潘縣甘海子地段時,一些旅遊者提出要上廁所。導遊即與司機商量,將車停在了一個有廁所的商店門口,導遊告知廁所在商店的後面,並引導旅遊者到廁所的門口。這時走在最後的周某沒有直接上廁所,而是經過廁所門口向大約離廁所5米處的土堆走去,被此地大樹下拴著的狗咬傷。

事故發生後,導遊為周某的傷口進行了應急包紮處理。到九寨溝的賓館後,將周某送到九寨鎮醫院進行醫治。由於此地沒有狂犬疫苗,導遊向其所屬成都市某旅行社報告,要求旅行社接站並安排醫院和準備好狂犬疫苗。16日導遊將周某送上交通臥鋪車返成都。

旅行社立即派人找到了狂犬疫苗,並按照周某的要求,為其安排了帶獨立衛生間、有彩電的單間病房。住院時,旅行社支付了周某的醫療費和住宿費6000元。在治療期間和出院後,四川省消協和質監所對此糾紛進行了多次調解,提出在旅行社支付周某成都治療期間的費用6000元,再賠償6500元,而周某認為該賠償額遠不足以彌補其直接與間接經濟及精神損失,調解未果。

案 例 分 析

本案當事人周某在旅遊途中被狗咬傷,其提出由旅行社承擔責任並賠償損失的請求,缺乏事實法律依據,不應支援。理由是:

一、 旅行社在提供的旅遊服務中沒有過錯。旅遊途中,應旅遊者的要求,中途停車上廁所,導遊的此行為並無不當。導遊在停車後告知了廁所的具體位置,並將旅遊者引導到廁所門口,已經履行了導遊應盡的義務。周某下車後,並未按導遊告知的具體位置和引導的路線上廁所,則是向廁所後面5米處拴狗的土堆走去,從而導致被狗咬傷的後果。

二、 本案中,周某被狗咬傷,純屬意外事故,旅行社在沒有過錯的情況下,不應承擔違約賠償責任。但旅行有義務進行救助,協助有關部門調查取證,依據旅遊意外保險協議,向承保保險公司索賠保險金。

三、 被狗咬傷是第三人的侵權行為所致。《民法通則》第127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本案中,由於狗的主人未有盡到管理的義務,致使周某身體受到傷害,因此周某應直接要求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以使自身的利益得到及時的保障。(國家旅遊局質監所 趙建生)

人民網 2004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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