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團赴樂山旅遊購物質價不符 向旅行社索賠未果

    王女士參加某旅行社組織的旅遊團到四川樂山大佛瀏覽,寺廟和尚推銷"開光"玉佛飾物,稱開過光的玉佛可以消病免災。王女士身患多種慢性疾病,聽後動心,花500元買下一枚。回家後,王女士並未感到"開光"玉佛的"靈驗",即到居住城市中的寺廟"鑒定",結論是:此玉佛並未開過光;隨後又到珠寶店尋價,發現其所購玉佛的價格也高出市場價格100多元,頓感上當受騙,即向旅遊品質監督管理部門投訴,訴稱其是在旅行社導遊組織遊覽期間購買了"質價不符"的物品,旅行社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應承擔500元購物的損失。

案 情 評 析

旅遊品質監督管理部門經過審查認為,被訴人並沒有違反合同義務,不應由其承擔賠償責任。投訴人的賠償表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故不予支援。旅遊品質監督管理部門提出三點主要理由:

一、 投訴人在旅遊期間的購物屬個人自主行為,與被投訴人無關,被投訴人沒有承擔賠償的責任。

二、 投訴人與出售商品的一方有即時結清的買賣法律關係,如所購商品有品質問題,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向商品的經營者或生産者要求賠償損失,被投訴人有協助的義務。

三、 本案中,投訴人所購"開光"玉佛並不是一般意義的商品,其購買行為也不能視為一般的消費活動,所支付的款項從本質上看,含有部門捐贈的性質,因此,也不能適用《消法》中所規定的有關"質價相符"的條款來處理。

人民網 2004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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