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遊客在大連公園裏不慎摔死 2次審理終獲賠償

一遊客在公園遊玩時不慎跌進公園內的一個山洞摔死,由此引起一起特殊人身損害賠償案。經法院兩次審理判決,日前,死者家屬終於獲得了賠償。

2002年12月26日,河南來大連打工者曹山帶著11歲的小兒子到附近的大連某公園遊玩。遊玩中,曹山看到公園內步行道兩旁散落著幾個由水泥和石頭構成地堡一樣的建築物,前方都有一個高矮不同的洞口。

出於好奇,曹山來到其中一個洞口前,望著這個黢黑的洞口,他越發想探個究竟,誰知他雙腳剛剛邁入洞口,慘劇瞬間發生了———隨著一聲慘叫,曹山直接摔進了30多米深的山洞裏。消防官兵和民警協力將已經摔得奄奄一息的曹山從洞內救出,但曹山終因傷勢過重,搶救無效于當晚8時死亡。

協商未果憤然起訴

曹山意外死亡後,拋下了妻子和4個孩子,家屬就賠償問題多次找有關部門協商解決,但都沒有任何結果。

2003年1月23日,曹山的父親、母親等7名家屬以原告人的身份,將大連市人防辦作為第一被告、某公園方作為第二被告起訴到法院。他們認為,曹山出事的洞口是人防工程的通氣口,由大連市人防辦統一管理,該洞口又在大連某公園內,兩被告既沒在出事洞口安裝防護門,又沒有在洞口及周圍設置任何警示標誌,致使曹山誤入洞口而亡。因此,二被告對曹山的死亡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請求法院依法判令兩被告賠償喪葬費、死亡補償費、被扶養人生活費等多項費用共124670元。兩審判定公園賠償在法庭審理中,原、被告三方圍繞著事發山洞是不是防空洞和該山洞由誰管理,以及責任承擔份額這些焦點問題進行了激烈的法庭辯論。一審法院于2003年7月18日作出判決,認為被告公園方承擔90%的賠償責任,賠償死者家屬死亡補償費、被扶養人生活費等經濟損失合計56421元。判決作出後,公園方表示不服,上訴至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

大連市中級法院經審理認為,該公園作為向公眾開放的遊樂場所,應保障遊人在其園內的人身安全,對可能導致危險出現的場所及設施應盡到維護和管理的義務,並在其附近設置鮮明的警示標誌。但本案中涉及的山洞周圍,既沒有設置門、柵欄等防護設施,也未在其附近設置警示遊人不得靠近的警示標誌,致使進入公園遊玩的曹山誤入該通氣口,墜入山洞死亡,該公園應對此承擔主要賠償責任,即70%的賠償責任。曹山作為一名成年人,到公園內遊玩應注意保護自身安全,自身確實存在疏忽大意的過失,其家屬應自行承擔30%的部分損失。上訴人要求人防辦承擔賠償責任的要求因無證據證實人防辦對山洞的所有和管理權,法院不予支援。

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11日作出終審判決:認定大連某公園死者家屬喪葬費、死亡補償費等經濟損失共43883元。

日前,大連某公園依照判決內容對死者家屬進行了全額賠償,拿到賠償金的曹山家人已返回老家河南。

《時代商報》2004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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