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青年赴越旅遊失蹤 法院否定“綁架”一説

河北男青年王良跟廣西南寧某旅行社去越南旅遊,王良在越南神秘失蹤。回國後,王良稱在越南被綁架,但越南警方證實王某所稱遭綁架之事沒有事實依據。王某稱在越南遭綁架致使精神受到刺激,導致後來精神出現異常,患上了急性應激性精神病。王某遂向法院起訴,要求旅行社承擔侵權責任,賠償自己在旅遊期間受到不法傷害所造成的損失。法院經審理後,駁回王某訴訟請求。

赴越旅遊“神秘”失蹤

2002年8月下旬,河北省青年王良與朋友來廣西旅遊,隨旅遊團順道前往越南,“玩”一趟異國之旅。

8月24日晚,在參觀完安排的景點後,王良與旅遊團的其他團員在越南導遊的帶領下到下龍灣海邊游泳,于當晚突然失蹤。

8月25日1時45分,越南導遊報警稱,王良在浴場自由活動時自行離團後失蹤。越南警方為此進行了調查,但未果。

據王良陳述,他在越南失蹤係被人綁架,期間遭受了非人的待遇。他在越南下龍灣下海游泳時,旁邊突然游來3個中年男人,他只記得被什麼東西擊中了頭部,就失去了知覺。後來他被綁架到一個陌生的地方。

那3人對他進行毆打和非人的折磨。在被綁架近兩個月後的一天,他趁看守不注意逃了出來,2002年10月中旬,兩個在越南做生意的中國人幫他向越南警方報了案,10月20日,王良被送回國內並由旅行社接回南寧。

對王良在越南被綁架的説法,越南廣寧省公安廳于2003年3月24日稱:收到王良失蹤的報案後,公安部門經調查,遭綁架之事沒有事實依據。

王良説,在越南被綁架的近兩個月裏,他已落下一身傷病,精神受到刺激,導致後來精神出現異常,患上了急性應激性精神病。

2002年10月25日至28日,王良到廣西中醫學院第二附屬醫院治療。經診斷,王良的左側肢體輕癱,反應性精神異常。

2003年1月9日,“精神異常”的王良在家鄉傷害了他人,他人狀告王良,經公安部門委託,河北省醫科大學第一醫院精神疾病及司法鑒定,認定王良為急性應激性精神病,無刑事責任能力。

2002年9月6日,旅行社向保險公司就王良失蹤事故填報出險通知書,因未能按保險公司的要求提供越南警方開具的綁架事故證明、中國邊防局和國家安全部門對事故的證明,保險公司未予理賠。

精神受損 狀告索賠

王良認為,他與南寧某旅行社簽訂旅遊組團合同,旅行社應盡到其應盡的義務,對在組團旅遊過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種危險情況作出明確的警示,提醒遊客注意,在遊客發生意外時應盡到妥善組織避險或搶救的義務。

他在越南下龍灣游泳失蹤後,旅行社及其代理人沒有及時組織人員搜救,也沒有報警,延誤了最佳救援時間;出事海域有海盜出沒,經常有人被綁架,旅行社及其代理人卻沒有向遊客作出警告,以致遊客誤以為此海域是安全的,由此導致他慘遭綁架;根據《中國公民出國旅遊管理辦法》的規定,組織出國旅遊的旅行社應派專職的領隊隨行,但旅行社沒有遵守這一規定。

為此王良向南寧市新城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判決南寧某旅行社承擔侵權責任,賠償他在旅遊期間受到不法傷害所造成的損失272137.79元。

南寧某旅行社稱,王良下海游泳不是旅遊合同約定的旅遊項目,純屬個人行為,後果與旅遊公司無關。

王良在越南“神秘”失蹤後,越方導遊已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越南公安部門經調查已否定王良“失蹤”係被綁架的説法,王良訴稱其回國就出現了“精神異常”,竟然還能編造出其被綁架及所受遭遇的離奇故事,明顯是在撒謊。

而且王良未能舉證其在下龍灣游泳屬於旅遊合同項目安排的活動,以及游泳時遭到綁架和發生損害的事實、損害後果與旅遊公司有法律上的因果關係,應承擔舉證不能的後果,請求法院駁回王良的訴訟請求。

駁回訴訟 獲1萬元補償

南寧市新城區人民法院及時開庭審理此案,並於近日作出一審判決。

法院審理後認為,王良作為一個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旅行社對王良的責任應為按約定的內容和標準提供服務,而不是對王良的人身監護。

王良稱旅遊點海域時常有海盜出沒,經常有人被綁架的情況發生並無根據。旅行社也不可能預知到遊客有可能被綁架的危險而對遊客作出明示警告,且王良被綁架之説也無證據證明,相反王良被綁架之説已被越南警方否認。

王良下海游泳屬參觀規定的景點後的自由活動,王良失蹤,越南地接旅行社的工作人員已及時向當地警方及有關部門報了案,至於旅行社未按規定派專職領隊隨行,亦不是致王良失蹤的原因,故王良稱旅行社在簽訂合同和履行合同的時候均有明顯過失,理由不能成立。

旅行社對王良的損害結果不承擔侵權民事賠償責任,但是考慮到王良是在參加旅遊團赴越南旅遊期間失蹤的,其損害後果確為失蹤後所造成的,旅行社也未能舉證證明王良的失蹤是王良的主觀原因所致,王良的失蹤原因至今無法查清,而且王良是在實施有利於旅行社獲利的旅遊行為時失蹤而使自己的利益受損。

為平衡雙方的利益,除旅行社已為王良家屬支付的費用外,酌情由旅行社補償王良的經濟損失。

為此法院判決駁回王良的訴訟請求,由南寧某旅行社補償王良1萬元。

《當代生活報》2004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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