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團旅遊不幸溺亡 旅行社擔責賠償原告5.4萬

一家三口隨團赴青島旅行,母親卻不幸溺死海濱浴場,由此引發了一場死者家屬向旅行社索賠的官司。本報《每週熱點》以此案為背景進行的“隨團遊客安全誰負責”的討論,更是引來津門眾家評説。昨天下午,此案終於有了一審結果,本市紅橋區人民法院認為,對於賠償責任,旅行社和死者家屬應該三七開。

這起案件的四名原告是死者年邁的父母、年幼的女兒以及丈夫。他們提出,事故發生時,旅行社的工作人員沒有在現場負責遊客的安全,未盡到警示義務及保障消費者人身、財産安全不受損害的義務,侵犯了原告的人身權利。原告方代理人明義律師事務所律師還提出,旅行社將原本安排在第3日的“石老人”海濱浴場,改到了第2日,使旅客在經過一夜的旅程後身體極度疲憊的狀態下到海濱浴場游泳,增加了危險性。由此,原告提出了包括精神損失費在內共計31萬餘元的賠償要求。

但作為被告的旅行社辯稱,在海濱浴場,旅行社的告知提醒義務已經盡到,不存在過錯,而死者作為成年人,應自行對溺亡後果承擔責任。同時,旅行社提出反訴,要求四原告返還由其墊付的醫藥費、租車費等共計2730余元。

法院查明,在事發的2003年8月16日,在“石老人”景點遊覽時,旅行社已經提醒遊客注意安全,最好不要下海游泳。其間,導遊在看管遊客行李,包括死者在內的一些遊客在景點範圍內游泳。

法院認為,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經營者對其提供的服務應當符合保障人身、財産安全的要求,旅行社按照同行業規範要求,對可能危及遊客人身財産安全的事宜,應當向遊客作出真實的説明和明確解釋,並採取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在海濱浴場遊客游泳屬於正當行為,而被告雖然對游泳風險作了提示,但並未對海濱浴場的具體環境、水情及危險程度作出明確解釋和提醒,且在遊客進入遊覽狀態後,留在旅遊車內不到相關場地進行巡視,忽略了注意義務。所以,旅行社對遊客的溺水死亡應承擔相應責任。但是,死者是完全行為能力人,應對危險有所預知,應注意自我保護,所以死者對後果的發生應承擔主要責任。法院最終認定,旅行社承擔30%的責任,其餘70%的責任由死者自行承擔。

按照實際損失,法院一審判決,被告旅行社一次性賠償原告方死亡賠償金、被撫養人和被贍養人生活費等共計3.9萬餘元,並賠償原告的精神撫慰金1.5萬元;對於被告的反訴請求不予支援。(吳阿娟  紅研)

《今晚報》2004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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