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8日,國家旅遊局下發了《關於實行導遊人員計分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通知規定:2002年4月10日起在全國範圍內對導遊人員實行計分制管理。這是按照《導遊人員管理實施辦法》(國家旅遊局第15號局令)的要求和國家旅遊局關於整頓和規範旅遊市場秩序工作的通知安排,切實加強對導遊人員的監督和管理的又一大舉措,也是全國整頓和規範旅遊市場秩序工作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通知》要求:
一、實行新版導遊證(IC卡)的地區,通過IC卡實行計分管理。暫未實行新版導遊證(IC卡)的地區,通過對舊版導遊證配發副證實施計分管理。
二、進行導遊計分制管理的全員培訓。導遊人員無論持新版導遊證或舊版導遊證都必須進行全員培訓。對導遊人員計分制管理的培訓工作由所在地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檢查人員、管理人員和相關人員的培訓工作由國家旅遊局和省級旅遊局負責。4月10日前,有關導遊計分管理的內容要培訓到每一個導遊人員和相關人員,上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對導遊人員計分管理全員培訓的情況進行抽查,其結果作為治理整頓和中國優秀旅遊城市復核的整改內容。
三、所在地旅遊行政管理部門4月10日前,要對導遊人員全面進行重新登記,對實行新版導遊證地區的導遊人員頒發新版導遊證;對仍使用舊版導遊證地區的導遊人員核發副證。4月10日起,全國導遊人員持新版導遊證或舊版導遊證加副證上崗執業。
四、對違規導遊人員啟用《導遊人員違規通知單》。《導遊人員違規通知單》的式樣由國家旅遊局確定,所在地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印製。
五、首批實行新版導遊證的城市旅遊局須將導遊計分制管理工作的情況上報省級旅遊局和國家旅遊局備案。
六、各省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導遊人員計分制管理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對不能如期進行導遊人員計分制管理的地區,將進行通報批評。
國家旅遊局 2002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