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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發佈《證券公司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為加強對證券公司的監督管理,規範和促進證券公司的發展,中國證監會19日發佈《證券公司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文件中表明,經證監會批准,證券公司可以依法公開發行股票、債券及其他有價證券;證券公司必須建立獨立董事制度。

    該意見稿共分7章,101條,分別就證券公司的設立和組織結構、籌建與開業、變更與終止、日常監管和法律責任做了詳細規定。

    文件中規定,中國證監會對證券公司實行分類管理,證券公司分為經紀類證券公司和綜合類證券公司,並按照其分類頒發業務許可證。證券公司可以是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經證監會批准,證券公司可以變更公司形式。

    中國證監會對證券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實行談話提醒制度。證券公司必須嚴格按照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符合《公司法》要求的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制度。

    證監會對證券公司實行公示制度。證券公司每年至少一次在證監會指定公眾媒體或授權網站上公佈其合法分支機構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及電話。公開發行股票的證券公司或證券公司子公司應根據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資訊披露編報規則要求進行公開資訊披露。

    中國證監會對證券公司實行業務資格管理制度。證券公司從事證券承銷、證券自營、網上證券經紀、資産管理和證券投資諮詢等業務須分別向證監會申請單項業務資格。此外,證券公司可向證監會申請設立相關業務的子公司。

    證券公司可以合併或分立。經證監會批准,證券公司或證券公司子公司可以解散。證券公司或證券公司子公司不能支付到期債務,喪失償付能力的,經證監會同意,可依法向法院申請破産。

    證券公司必須嚴格遵守相關財務風險監管指標。證監會派出機構對轄區內證券公司及其分支機構實行年度檢查制度。證券公司及其分支機構年檢時間為次年的4月30日前。證券公司年檢工作由證監會派出機構組織實施。

    境內機構到境外設立證券公司、境外機構在境內設立證券公司及中外合營證券公司的管理辦法,由中國證監會另行制定。

    新華社 2001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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