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要聞
政策資訊
權威論壇
國際熱點
經貿動態
法制進程
文化線上
教育廣場
科技長廊
軍事縱橫
域外評説
我看世界
華人社區
旅遊天地
閱讀空間
王連洲談《投資基金法》制定的最新進展

採桑子

    2001年3月2日,在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舉辦的“開放式基金”研討會上,全國人大財經委《投資基金法》起草工作小組組長王連洲介紹了自2000年10月中國證監會公佈開放式基金試點辦法後的有關開放式基金運作準備和《投資基金法》制定的一些基本情況。

    王連洲坦言,目前在《投資基金法》制定過程中主要遇到三大問題:

    一是《投資基金法》是統一立法還是分別立法,是只涉及證券投資基金,還是包括創業投資基金、産業投資基金和其他方面的投資基金。按國外的流行做法,一般投資基金立法只涉及到證券投資基金,但國家計劃委員會等很多部門呼籲:基金的立法必須考慮創業投資基金和産業投資基金等多方面的因素。目前採用統一立法幾乎形成共識。

    二是《投資基金法》如何規範公司型基金和契約型基金,按什麼組織形式來管理基金。我們現在採用的只是契約型基金。而國外大部分國家均採用公司型基金。未來的基金髮展趨勢仍將是採用公司型基金。因此,立法時應必須給公司型基金留一個發展空間,但目前國內主要還是契約型基金,如何規範這兩種基金,立法還存在一些技術上的困難。

    三是《投資基金法》如何切實保護投資者權益。對可能存在的違規操作,怎麼防範,怎麼依法處理還有待進一步的確定。《投資基金法》對保護投資者權益上有很大的突破,允許採用獨立董事制度。

    在談及“開放式基金的推出受不受《投資基金法》的影響?”這一問題時,王連洲指出,開放式基金的推出將不受《投資基金法》的影響。《投資基金法》草案將於今年八月交全國人大討論,出臺還需一個漫長的過程。而開放式基金的推出很可能先於《投資基金法》。

    王連洲認為,與現行的《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相比,對基金設立的當事人的規定有較大的變化,主要是取消了基金髮起人作為獨立當事人的概念。國外和港臺地區一般都是將“投資基金”僅僅是作為基金管理人根據市場需求、投資者偏好、市場風險、投資組合等情況而應時設計發售的一種金融産品或者投資工具。基金品種的設計更多的是市場行為。基金設計出來並經監管機構批准後,便可以在市場推銷。在同國外專家討論中,國外專家對我國現行的《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中規定“基金管理公司與其他機構一起作為發起人發起基金”、“每個發起人必須認購一定比例的基金”以及確定“基金髮起人的職責”等一直感到困惑。他們認為“發起人”不能成為一個獨立存在的基金當事人,更不宜讓基金管理人作為一個當然的“發起人”,必須認購一定比例的、而由自己參與設立的投資基金。一是不必要,基金管理人的優勢,應當是知識和經驗,而不是資本;二是不可能,如果每一隻基金都要管理人認購一定比例,基金管理人就不可能有力量根據市場的需要,繼續推出新的基金産品。因此,草案彙報稿沒有將基金“發起人”作為一個具有法律地位的獨立“當事人”,而是明確規定投資基金由“基金管理人”設立,而且不再要求管理人必須在其設立的基金中認購一定比例的份額。這有利於基金新産品的開發和基金産業的長遠發展。

    談及誰有資格擔任基金管理人時,王連洲指出,美國採用註冊制,只要滿足規定的條件,任何機構或個每人平均可以通過註冊的方式進入基金行業。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草案彙報稿規定,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公司或其他資産管理機構擔任。有不少單位建議,達到規定條件的信託投資公司、保險公司、資産管理公司等位,只要符合規定條件並經過一定的批准程式,都應當可以擔任基金管理人。

    中國網 2001年03月05日



相關新聞

參考文獻

相關專題

相關站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