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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基金規範運作新規定出臺

    中國證監會14日披露了規範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的具體規定,規定中要求基金經理必須對其管理的基金運作中涉及的交易行為負責,並向證券交易所提交自律承諾書。規定中還對證券交易所、基金託管人的具體職責做了具體説明。

    中國證監會要求各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從業人員應當竭誠為基金投資人服務,按照誠實信用原則,更新投資理念,調整和規範現有的投資決策制度,並要求各基金管理公司應當調整和完善內控制度和各項決策程式,明確各個崗位對保證規範交易行為的責任。

    規定中特別指出,基金經理必須對其管理的基金運作中涉及的交易行為負責,並向證券交易所提交自律承諾書,對偶然發生的異常交易行為要做出合理的解釋。同時,督察員應恪盡職守,強化內部監察稽核和風險監控,及時、準確地發現公司管理制度中的缺陷和不足,對發生的異常交易行為要及時報告,並提出有效的改進措施。

    對於證券交易所對於基金運作監管中的具體職責,證監會要求證券交易所在日常交易監控中,應當將一個基金視為單一的投資人,將一個基金管理公司視為持有不同賬戶的單一投資人,比照同一投資人進行監控。當單一基金或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出現異常交易行為時,證券交易所應當採取電話提示、書面警告、公開譴責和書面報告證監會等形式進行處理。

    證監會還要求各基金託管人應當加強監督意識,強化監控手段。當所託管基金出現異常交易行為時,各基金託管人應當針對媒體和輿論反映集中的問題,電話提示有關基金管理公司;對所託管基金投資比例接近超標、資金頭寸不足等問題,以書面方式對有關基金管理公司進行提示;對所託管基金投資比例超標、清算資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違規交易等行為,書面提示有關基金管理公司並報中國證監會。

    新華社 2001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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