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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證監會出臺兩項新規定

    中國證監會4月2日公佈了《上市公司檢查辦法》和《上市公司董事長談話制度實施辦法》兩項新規定。

    中國證監會發言人表示,這是中國證監會為加強上市公司監管,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採取的又一舉措,證監會將據此對上市公司進行檢查實施。中國證監會于1996年發佈的《上市公司檢查制度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據了解,與老法規相比,這次發佈的《上市公司檢查辦法》新增了條款,對檢查方式、核查的主要內容作了明確規定;《上市公司董事長談話制度實施辦法》中表示,中國證監會主管業務部門認為在必要時可直接約見上市公司董事長談話。

    《上市公司檢查辦法》規定,針對上市公司的檢查方式分為巡迴檢查和專項核查。巡迴檢查是例行的合規性檢查,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資訊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公司治理結構的規範性;公司的獨立性,主要檢查上市公司與控股股東在人員、財務、資産等方面的分開情況;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制度的合規性;募集資金使用與招股説明書的一致性及變更的程式,資金管理的安全性;證監會認為應予檢查的其他事項。專項核查是針對公司存在的問題進行的調查核實。核查的主要內容包括:募集資金使用情況專項核查;投資者投訴問題和輿論關注問題的專項核查;重大資産重組情況的專項核查;證監會認為應予核查的其他事項。

    根據有關規定,檢查機構于現場檢查結束後五個工作日內向被檢查公司發出檢查通報;對於檢查中發現問題的公司,發出限期整改通知書,要求其對存在的問題在限定期限內進行整改。限期整改通知書同時抄送公司股票掛牌交易的證券交易所;被檢查公司的整改工作應在檢查機構要求的期限內完成。檢查機構應跟蹤監督被檢查公司的整改情況,並對其整改效果出具評價意見;對在檢查過程中發現涉嫌違反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的,中國證監會根據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在職權範圍內進行立案查處。涉嫌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上市公司董事長談話制度實施辦法》中規定,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約見上市公司董事長談話:嚴重資不抵債或主要資産被查封、凍結、拍賣導致公司失去持續經營能力的;控制權發生重大變動的;未履行招股説明書承諾事項的;公司或其董事會成員存在不當行為,但不構成違反國家證券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的;中國證監會認為確有必要的。

    中國證監會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上市公司其他有關人員、上市公司控股股東的高級管理人員、相關仲介機構執業人員參加談話。談話對象不得無故拒絕、推託。

    

    新華社 2001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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