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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發佈股票發行主承銷業務指導意見

    中國證監會4月1日發佈的最新消息説,為規範證券公司從事股票發行主承銷業務活動,中國證監會已于近日向各具有主承銷商資格的證券公司印發了《證券公司從事股票發行主承銷業務有關問題的指導意見》。

    意見中要求擔任股票發行主承銷商的證券公司,應當遵循勤勉盡責、誠實信用的原則,認真履行盡職調查義務,負責向中國證監會推薦發行人,並對所出具的推薦函、盡職調查報告承擔相應的責任。

    證券公司應指導發行人建立規範健全的法人治理結構,確保發行人全體董事充分了解其應遵守的法律、法規及所承擔的相關責任,為發行人的股票發行提供切實可行的專業意見及良好的顧問服務。對於主承銷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及進行重大重組的上市公司增發或配股的,證券公司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其對發行人的發行上市輔導義務。

    證券公司推薦發行人發行股票,應建立發行人品質評價體系,明確推薦標準,保證推薦內部管理良好、運作規範、未來有發展潛力的發行人發行股票。證券公司應成立內核小組,並形成適應核準制要求的規範、有效的內核制度。證券公司應當在內核程式結束後作出是否推薦發行的決定。決定推薦發行的,應出具推薦函。

    中國證監會要求,各證券公司應按照本指導意見的要求,對在2000年度主承銷的首次公開發行、配股、增發的上市公司進行回訪。其中,對於2000年上半年完成發行的上市公司,在2000年年報公佈後一個月內完成回訪;對於2000年下半年以後完成發行的上市公司,待2001年中報公佈後一個月內完成回訪。回訪報告應當在上市公司年報或中報截止日後的一個月內報送中國證監會,並抄送上市公司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

    《證券公司從事股票發行主承銷業務有關問題的指導意見》自發佈之日起正式施行。證券公司推薦發行人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等,參照本指導意見執行。與此同時,1999年12月公佈的《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成立證券發行內核小組的通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建立證券發行申請材料主承銷商核對制度的通知》同時廢止。

    新華社 2001年04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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