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規範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活動  
思遠

       □禁止向任何個人或者機構以強制、抽獎等不正當方式銷售基金

     □不得作虛假陳述和欺騙性宣傳,誤導投資者買賣基金

     □不得拒絕投資人的合法認購、申購或者贖回申請

     □不得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惡意壓低基金的服務收費

     □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投資人保證獲利或者承諾最低收益

    中國證監會日前發佈《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活動管理暫行規定》,明文禁止基金銷售活動中的虛假陳述、誤導及欺騙性宣傳,同時禁止各種惡性競爭和黑箱作業,確保投資人的合法權益。

    保護投資人合法權益是《規定》的一條根本原則。《規定》指出,在基金銷售過程中,基金管理公司、基金代銷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向投資人作虛假陳述、欺騙性宣傳,誤導投資人買賣基金,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基金契約、基金招募説明書的規定,向投資人收取額外費用;除基金契約、基金招募説明書規定的情形外,不得拒絕投資人的認購、申購或者贖回申請。

    《規定》指出,在基金銷售過程中,基金管理公司、基金代銷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禁止向任何個人或者機構以強制、抽獎等不正當方式銷售基金”;“基金管理公司、基金代銷機構在銷售基金時給予投資人折扣、給予中間人佣金的,應當予以明示,給予投資人的折扣、給予中間人的佣金必須如實記賬”;“基金管理公司、基金代銷機構不得捏造、散佈虛假事實,詆毀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或者損害行業聲譽;不得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惡意壓低基金的服務收費。”

    對於時下熱鬧的基金形象宣傳活動,《規定》指出,基金的設立申請獲得中國證監會核準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宣傳和銷售該基金。基金管理公司應當確保基金銷售宣傳的內容真實、準確,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不得出現與基金契約、基金招募説明書內容相抵觸的陳述;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投資人保證獲利或者承諾最低收益;引用的數據和統計資料應當真實、準確,並註明出處。

    《規定》明確指出:“基金管理公司、基金代銷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行為構成證券違法行為的,由中國證監會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行政處罰;給投資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證網 2002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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