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銷售者代銷基金不得誤導投資者  

    證監會近日就券商代銷開放式基金髮布相關通知。通知要求銷售者嚴禁向投資人進行有關基金投資風險和投資者收益的虛假陳述、欺騙性宣傳,誤導投資人買賣基金。宣傳基金産品必須依據基金管理公司提供的産品介紹資料和基金的實際情況向投資人推介。

    通知對代銷券商的資格作出了明確規定,要求代銷公司財務狀況良好,經營行為規範,最近一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要求基金持有人的認購、申購、贖回資金以基金名義單獨立戶管理,並全額存入託管銀行。要求代銷券商建立完善的基金持有人賬戶和資金賬戶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基金持有人的開戶資料,持有人資金的存取程式和授權審批制度完備等。

    通知要求,代銷公司應當加強對開放式基金代銷業務的管理,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的要求,從事基金銷售活動。要求除基金契約或銷售代理協議規定外,銷售人員不得拒絕投資者的認購、申購或贖回申請。

    通知規定,代銷公司嚴禁向投資人進行有關基金投資風險和投資者收益的虛假陳述、欺騙性宣傳,誤導投資人買賣基金。宣傳基金産品必須依據基金管理公司提供的産品介紹資料和基金的實際情況向投資人推介。要求銷售人員必須嚴守基金持有人秘密,對投資人買賣基金的任何資訊,必須嚴格保密,非經司法程式不得洩露。要求代銷公司嚴禁在銷售過程中從事損害基金投資人利益的活動。

    《深圳商報》2002-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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