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主承銷商執業將記分考核  

     □證券機構一年之內不良表現記分累積達12分,將被暫停一個通道六個月

     □累記積分與通道總數之比最高的前五名證券機構,次年前兩名將被扣減2個通道,第三至五名將被扣減1個通道

     □累記積分與通道總數之比最低,且通道週轉率在150%以上的前五名證券機構,次年第一名將增加2個通道,第二至五名增加1個通道

    為進一步規範主承銷商的執業行為,提高執業品質,增強誠信意識,建立證券發行推薦和承銷業務的良性競爭和優勝劣汰機制,中國證監會日前發佈《主承銷商執業品質考核暫行辦法》(詳見第6版),記分考核主承銷商執業品質。

    《暫行辦法》規定,證監會根據審核工作和市場需要,確定通道推薦的原則和總量,委託中國證券業協會對各證券機構的通道數量進行自律性管理。對證券機構主承銷執業的不良表現,由證監會及有關單位進行動態跟蹤記錄並進行記分,委託證券業協會對記分進行累積。若證券機構在一年之內不良表現記分累積達12分,將被暫停一個通道六個月。暫停期滿,證券機構可向證券業協會提交恢復通道的申請,並説明暫停期內所採取的整改措施及收到的效果。

    《暫行辦法》制定了主承銷執業不良表現記分的具體標準,如:公司募集資金投向變更額超過募集資金總額30%的,記1分;第一個完整會計年度結束時,公司募集資金投入進度低於募集説明書計劃50%的,記1分;所推薦公司發行(上市)當年的主營業務利潤比上年同期下滑50%以上的,每發生一次記6分;出現虧損的,每發生一次記12分;發行(上市)次年下滑50%以上的,每發生一次記2分;出現虧損的,每發生一次記5分等。

    按規定,記分週期為一個自然年度。一個記分週期期滿後,分值累計未達到12分的主承銷商,其這一週期內的記分分值予以消除,且不轉入下一個記分週期。

    《暫行辦法》還制定了體現對主承銷商優勝劣汰的具體規定:對在一個自然年度內不良表現累記積分與通道總數之比最高的前五名證券機構,次年前兩名將被扣減2個通道,第三至五名將被扣減1個通道。反之,一個自然年度內不良表現累記積分與通道總數之比最低且通道週轉率在150%以上的前五名證券機構,次年第一名將增加2個通道,第二至五名增加1個通道。此外,證券機構合併時,其通道合併計算,並可酌情增加1-2個通道。

    中證網 2002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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