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對《證券從業人員資格管理辦法》徵求意見  

    中國證監會今日公佈《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徵集意見。經修改後的這一《辦法》將自明年1月1日起實施,以取代1995年發佈的《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管理暫行規定》。

    《辦法》指出,在中國境內從事中國證監會批准的證券業務的機構,其從業人員都應按其規定,取得從業資格。應取得從業資格的人員包括:證券公司中從事自營、經紀、承銷、投資諮詢分析、受託投資管理等業務的專業人員,以及相關業務部門的管理人員;基金管理公司、基金託管機構業務部門中從事基金業務的專業人員,以及相關業務部門的管理人員;證券投資諮詢機構中從事為客戶提供證券投資分析、諮詢服務的專業人員;證券資信評估機構中從事證券資信評估業務的專業人員;證監會規定需要取得資格的其他從業人員。

    根據該《辦法》,從業資格管理實行資格考試和執業註冊管理相結合的制度。中國證券業協會負責從業人員的資格考試、執業註冊管理。從業人員資格實行分類管理,分為如下六種:證券交易業務資格;證券承銷業務資格;證券投資業務資格(包括證券自營、受託管理、基金管理等);證券投資諮詢業務資格;證券資信評估業務資格;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資格。

    申請取得從業資格的人員,須通過證券業協會統一組織的資格考試,並由其聘用機構向中國證券業協會申請註冊,取得執業證書。聘用通過資格考試的人員的機構,應向中國證券業協會提出註冊申請,准予執業的,由證券業協會頒發執業證書;未予註冊的,機構不得繼續聘用。《辦法》強調,申請從事證券承銷、證券投資、投資諮詢、資信評估業務的執業註冊,應同時具有從事證券業務兩年以上的經歷。

    值得注意的是,此《辦法》發佈前,由證券業協會頒發的證券經紀資格證書、證券代理髮行資格證書、證券投資諮詢資格證書和基金從業人員資格證書繼續有效。

    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機構的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的管理辦法由證監會另行制定。(丁韜)

    《中國證券報》2002-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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