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發佈《主承銷商執業品質考核暫行辦法》  

    為進一步規範主承銷商的執業行為,提高執業品質,建立證券發行推薦和承銷業務的優勝劣汰機制,中國證監會日前發佈實施了《主承銷商執業品質考核暫行辦法》。依《暫行辦法》,證監會及有關單位對證券機構主承銷執業不良表現進行動態跟蹤記錄並記分,若券商在一年內不良表現記分累積達12分的,暫停一個通道,暫停期為六個月。通道暫停期滿,證券機構可向證券業協會提交恢復通道的申請,並説明暫停期內所採取的整改措施及收到的效果;對涉及不良表現記分的有關當事人建立信用監管檔案,對同一項目負責人涉及的不良表現積分達12分的,證監會在積分滿12分之日起六個月內不受理其簽字推薦的項目。

    依《暫行辦法》,累計記分工作統一歸口委託協會來做,記分週期為一個自然年度,一個記分週期期滿後,記分分值累計未達到12分的,該週期內的記分分值予以消除,不轉入下一個記分週期。對於發佈當年不足一個自然年度的考核記分,結轉下一個自然年度累積計算。對券商涉及記分的項目、記分累積情況及出現暫停受理推薦的情況,協會在網站設置專欄或在其他公開媒體上進行公佈。

    對在一個自然年度內不良表現累計積分與通道總數之比最高的前5名證券機構,《暫行辦法》指出,次年第1、2名扣減2個通道,第3—5名扣減1個通道。當兩家以上證券機構上述比例相同,按“通道週轉率孰低”原則處理(通道週轉率=當年推薦家數/擁有的通道總數)。

    就一個自然年度內不良表現累計積分與通道總數之比最低且週轉率在150%以上的前5名證券機構,按《暫行辦法》,次年第 1 名增加 2個通道,第2—5名增加1個通道。當兩家以上證券機構上述比例相同,按“通道週轉率孰高”原則處理。如果證券機構合併時通道合併計算,並可酌情增加1—2個通道。

    《暫行辦法》對券商主承銷執業不良表現記分的具體標準做了詳細規定。其中明確指出,主承商所推薦公司發行(上市)當年的主營業務利潤比上年同期下滑50%以上的,每發生一次記6分;出現虧損的,每發生一次記12分;發行(上市)次年下滑50%以上的,每發生一次記2分;出現虧損的,每發生一次記5分。證監會將視證券機構不良表現的情況,可要求其另行聘請信用較好的證券機構進行協助推薦。

    《暫行辦法》指出,對涉及不良表現記分的有關當事人建立信用監管檔案,記分單位將涉及記分的項目負責人(簽名于募集説明書的項目負責人)及投行部門直接負責人記錄在案,並由協會告知券商。協會建議券商對不良表現記分滿5分的項目負責人,以及同一機構出現暫停通道達2次以上的投行負責人進行適當處理。

    針對券商在從事主承銷業務過程中存重大違法違規事項的,《暫行辦法》明確,即暫停受理其推薦行為,並移交有關部門處理。此外,《暫行辦法》還規定,證券機構認為記分或有關處理意見不符合實際的,可自收到不良表現記分通知或有關處理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協會提請申訴。

     《證券時報》 2002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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