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進一步明確基金公司設立條件  
丁韜

    就基金管理公司(含外資參股基金管理公司)設立的有關問題,中國證監會發言人日前發表談話指出,符合有關出資比例及其他規定、並經中外雙方協商一致的外資機構可作為基金管理公司的最大持股人。無論內資或外資參股基金管理公司,一家機構參股的公司不超過兩家,其中,控股(包括絕對控股和相對控股)的公司不超過一家。

    發言人表示,根據《外資參股基金管理公司設立規則》,中國證監會負責對外資參股基金公司的審批和日常監管。基金公司主要發起人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立的證券公司、信託投資公司;且經營狀況良好,最近3年連續盈利;每個發起人實收資本不少於3億元。外資參股基金公司的境外股東,應具備如下條件:為依其所在國家(或地區)法律設立,併合法存續的金融機構,近三年未受到證券監管機構和司法機關的重大處罰;所在國家(或地區)具有完善的證券法律和監管制度,其證券監管機構已與中國證監會簽定證券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並保持著有效的監管合作關係;實收資本不少於三億元人民幣的等值自由兌換貨幣;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發言人指出,若一個境外金融機構不符合規定的條件,但其母公司或者子公司符合條件,那麼其母公司或者子公司可以作為外資參股基金管理公司的境外股東。

    發言人指出,在符合《設立規則》第八條規定的出資比例的條件下,經中外雙方股東協商一致,符合《設立規則》第六條規定的外資機構可以作為基金管理公司的最大持股人。根據審慎性原則,現階段擔任最大持股人的境外金融機構須有資産管理業務資格和經驗。外資持股比例或在外資參股的基金管理公司中擁有的權益比例,累計(包括直接持有和間接持有)不超過33%,在我國加入WTO後三年內,該比例可達到49%。

    發言人表示,在當前和今後一段時間內,證監會鼓勵基金公司發起人和股東著力搞好一家基金管理公司。無論內資或外資參股基金管理公司,一家機構參股的基金管理公司不超過兩家,其中,控股(包括絕對控股和相對控股)的基金管理公司不超過一家。

    發言人強調,外資參股基金公司的業務範圍與內資基金公司沒有區別。

    發言人明確,申請設立基金公司的申請人在提出申請前應根據證監會有關文件要求,向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和證券交易所提交有關自律材料和自律承諾書,承諾嚴格規範其證券投資活動。由於境外股東此前和現在不能從事我國A股市場的投資,因此境外股東不必比照境內股東辦理自律備案手續。

    此外,外資參股基金公司也應根據有關文件要求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獨立董事的人數應多於公司最大股東委派的董事人數,且佔董事會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符合條件的外籍人士可以擔任基金管理公司的獨立董事。

    發言人指出,分公司可從事基金産品開發、推銷及公司授權的其他業務,但不得超出公司的經營範圍;辦事處不得從事經營性活動。分公司和辦事處不得以合資、合作方式設立;不得以承包、租賃方式經營。

    中證網 2002-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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