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實施須重點關注的三大問題

童之偉

    現行憲法自1982年公佈以來,總體上看得到了較好的實施。但20年的行憲歷程,也有一些不能盡如人意的地方,其中特別需要予以關注並努力解決好的有三大問題。

    第一大問題是憲政立法不完備。其中首先是保障憲定公民基本權利的立法有明顯欠缺,如公民的言論、出版、結社自由和平等權,都是憲法確認和保障的公民基本權利,但迄今與之配套的普通法律還盡付闕如。再如,對各級國家權力機關與其他國家機關之間的關係,憲法和現有的相關法律並未涉及其中的一些重要問題,甚至似乎沒有預料到會出現問題,致使如今處理起這類關係來往往于法無據。

    第二大問題是尚未設立專門的憲法監督機構,使得憲法規定的憲法監督條款形同虛設,許多明顯違憲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範性文件或政府行為仍能通行無阻,妨礙了國家法制的統一。這方面的問題,“八二憲法”公佈生效不久就已顯露出來。近20年來,法學界針對這個問題投入了大量的精力加以研究,但由於種種原因,收效不大,制度上也沒有多少改進。現在我國加入了WTO,經濟生活對於法制統一有了更高、更緊迫的要求,我國應該以此為契機,儘快擺脫原有的各種顧慮或疑慮,設立一個專門而又有較大權威的憲法監督機構或機關。

    第三大問題是無限政府,權力缺乏嚴格限制。所謂無限政府,是相對於有限政府而言的,指國家機關的權力不受法律限制。我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國家機關只享有法律明確授予的權力,因此,社會主義民主制下的“政府”(實指整個國家機構)應當是權力受法律嚴格限制的“政府”,有限政府應該是“一切權力屬於人民”這個憲法最基本原則的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但實際上,我國官和民兩方面都非常缺乏有限政府意識,某些國家機關(尤其是縣鄉鎮兩級地方國家行政機關)在一些冠冕堂皇的幌子下隨心所欲、為所欲為,侵犯公民和各種社會經濟組織的權利和自由的現象極為普遍。在國家機構內部,一種機關擠壓和侵佔另一種國家機關職權範圍的情形也不鮮見。這些現象都嚴重妨礙正常憲政秩序的形成和維護,損害著經濟生活和政治生活的發展,應當努力消除。

    在我國第一個“法制宣傳日”到來之際,作為一個專業的憲法學工作者,我企盼和籲請人們關注以上三大問題。我以為,切實解決好這些問題,應該作為我國21世紀初葉(而不是更晚)取得的成就記載在我國的憲政發展史中。(作者單位:中南財經政法大學)

    

    《中國青年報》 2001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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