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法院試行證人宣誓制度

    12月4日是新中國第一個全國法制宣傳日。在這一天,廈門市思明區法院在全國率先試行一項新的庭審制度:證人向憲法宣誓。

    根據法律的有關規定,任何知悉案件情況的人都可以作為證人,並且負有出庭如實作證的義務。然而,在司法實踐中,願意出庭作證的證人未必都能做到誠實作證。這種行為不僅嚴重妨礙了訴訟秩序,影響了案件審理,而且導致社會道德淪喪及社會誠信原則的喪失。因此,為了喚醒證人的良知,加深對當庭作證意義的認識,促使證人如實作證,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法院在最高法院鼓勵各地法院改革創新的背景下,認真組織有關人士反覆論證,以我國三大程式法及《公民道德建設實施綱要》為依據,推行證人宣誓制度,並在12月4日的一起民事糾紛案件的庭審中首次施行該制度,由證人黃海標站在證人宣誓臺前,面對審判席,左手按住《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文本,宣讀作證誓詞:“我向法庭宣誓:以我的人格及良知擔保,我將忠實履行法律規定的作證義務,保證如實陳述,毫無隱瞞。如違誓言,願接受法律的處罰和道德的譴責。”

    根據該院的證人宣誓規則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證人在法庭作證時應當宣誓或作出具結保證;證人宣誓由審判長(獨任審判員)主持,書記員負責監誓。證人應在宣誓臺前面對審判席宣誓,並在簽署證人宣誓書後進行法庭作證程式。

    《法制日報》200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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