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信仰

傅達林

    法律信仰是實現法治的內驅力,離開了信仰,法律永遠只能是一個“工具”,一旦被人不當行使,就可能成為“人治”的孿生姐妹。因此,依法治國目標的實現,有賴於全社會法律信仰的培植。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是具有最高權威的“母法”。樹立真正的法律信仰,就應當首先培植憲法信仰。但現實的情況是,雖然很多人已經有了法律意識,但憲法的尊嚴和不可侵犯性在多數人心中依然很弱。

    首先,憲法得不到可訴性適用,最高司法權威難以確立。雖然前段時間的“齊玉苓受教育權案”給司法界帶來一些欣喜,然而事實是,中國推行法制建設幾十年來,援引憲法條文判案的卻僅此一例!至於像國外那樣設立違憲審查委員會、憲法法院(法庭)等,依然長路漫漫。憲法條文得不到司法適用,老百姓從中得不到權利實惠,使得憲法永遠都只是意識中的“空中樓閣”。

    其次,憲法在教學科研中被“弱化”,憲法信仰培植資源匱乏。以大學法律本科教學為例,在幾大法律基礎課的開設中,憲法不僅課時少,而且師資力量不夠。老師在安排教學內容時,大多對憲法學避而遠之。研究生在選擇研究方向時,也不願“投標”憲法學。與此相對應的是,憲法學研究的步伐也不如其他法快,逐漸成了“冷門”,而且,在研究方法上也過於理論化,對實踐的指導意義較弱。這種現狀,直接反作用於憲法的信仰培植,使得人們在心理上對憲法缺乏“興趣感”。

    另外,憲法在普法教育中被忽略,憲法信仰培植途徑十分狹窄。從過去的三個五年普法情況看,以前的普法工作在宣傳教育的內容上曾呈現兩大特點:一是主要在與老百姓生活中切身利益相關的民法、經濟法領域,而對憲法、程式法等方面涉及不多;二是僅局限于對一般法律、法規知識性的介紹,而缺乏對有關法律理念、思想的教化和普及。這種普法思維在某種程度上解決了公民法律知識欠缺的不足,但從長遠角度講,又難以在全社會創造法律至上尤其是憲法至上的社會心理氛圍,一定範圍內收縮了憲法信仰的培植渠道。

    對法律産生信仰是一個法治社會的終極標誌。盧梭説:“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銘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銘刻在銅表上,而是銘刻在公民們的內心裏,它形成了國家的真正的憲法。”如果一個國家的公民缺乏對“母法”信仰的心理基礎,那麼就不可能邁進法治社會的門檻。

    基於憲法信仰在整個法律信仰系統工程中的“龍頭”地位,筆者以為,在今後的“四五普法”工作中,應當將公民憲法信仰的培植提到重要位置,保持憲法的“親合力”,在外部環境上,不斷增強公民遵守憲法的自覺性、護衛憲法的主動性、參與憲法運作過程的積極性;在培植途徑上,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財力,加大憲法學學科建設力度;在效能轉化上,逐步賦予憲法可訴性,在司法實踐中將憲法至上的心理認同感和信仰理念注入一個個“社會細胞”,同時將憲法信仰産生的既有效能及時轉化為權利果實,使全體公民真正從內心裏尊重憲法、敬仰憲法。

    (作者單位:解放軍西安政治學院)

    

    《中國青年報》 2001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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