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在培養公眾環境意識方面的作用

曹明德

    我國憲法對環境與資源保護做了一系列的規定。這是國家環境與資源保護活動的基石,對於公眾環境意識的培養,以及為環境法提供立法依據具有重要的作用。

    傳統觀念認為,環境是一種“公共土地”,即一種公共物品。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看不見的手”(市場之手)不可能確保人類與環境之間的最大限度的和諧;不可能確保人們正確地對待動植物及生態系統,或考慮後代的利益。因此,有必要用法律來調節人類與環境之間的關係,這是保護環境與自然資源的必要手段。但是,僅僅依靠法律是不夠的,還需要培養公眾的環境倫理觀。正如羅爾斯頓指出的那樣,道德往往重於法律。原因在於法律是人們價值觀念的反映和記錄,人們的環境道德是環境法的倫理基礎,影響著環境法實施的實際效果,此其一;其二,法律往往滯後於現實生活,而新的環境問題卻層出不窮;其三,從制定法律到培養出人們的良知需要一個過程;其四,即使最健全的法律規範所包含的內容,也不會多於起碼的公共倫理的內容;最後,法律能禁止那些最嚴重的違法行為,但卻不能使公民主動行善。因此,公眾能否自我約束,對能否産生一種恰當的環境倫理至關重要。這種倫理所規範的是一個社會對它的動植物、物種、生態系統及大地的態度問題。因此,對公眾進行環境倫理教育十分必要。我國憲法雖然沒有關於環境道德教育的直接規定,但憲法第二十四條指出:“國家通過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 文化教育、紀律和法制教育,通過在城鄉不同範圍的群眾中制定和執行各種守則、公約,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的建設。”可見,道德教育中理應理解為包含環境道德、環境倫理教育的內容。

    公眾的環境法律意識對於環境與資源的保護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我們目前面臨的嚴峻的環境問題,其根源在於公眾對於環境的價值理念,其中包括公眾的環境法律意識淡薄這一思想根源。公眾的環境法律意識是環境法律制度的深厚土壤和根基,如果欠缺這一沃土和根基,環境法律制度不過是徒具法律形式的外殼,勢必缺乏深厚的社會基礎。因此,培植這一根基對於有效實施環境法律制度來説尤為迫切。憲法為培養公眾依法保護環境和資源、依法治理污染,提供了立法依據和指導原則。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據此,我國公民可以廣泛參與國家的環境與資源保護事業,這是培養公眾環境法律意識的重要途徑。

    

    

    《光明日報》 2001年11月2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銀川保護濕地生態環境
北京“母親河”有望變清
張基堯稱南水北調有助於改善中國的生態環境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
一池清水變臭水 農村生態環境退化值得關注
憲法該約束誰
“憲法司法化”獻疑——評一則可能改變中國憲政的司法解釋
“民不舉,官不糾” 民已舉,誰來糾?
探究美國憲法
——《原則與妥協:美國憲法的精神與實踐》







版權所有 中國網際網路新聞中心 電子郵件: webmaster @ china.org.cn 電話: 86-10-68996210/6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