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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請向“不平等條約”説不

    彩擴店稱:如遇意外損壞或損失,只賠同類、同量膠捲;

    房産公司稱:訂房者如需中途退房,則無權要求返還訂金;

    百貨商店稱:本商場享有對促銷活動的最終解釋權;

    餐廳酒吧稱:每位最低消費元……

    現在在我們的周圍,諸如此類的“店堂告示”、“顧客須知”可謂比比皆是。然而作為一名消費者,你是否意識到自己的合法權益因此受到侵害?

    消費者權益保護人士將此類“聲明”、“告示”稱為 “不平等條約”,原因就在於這些格式條款的提供方都是經營者。條款內容全部由經營者單方面擬定,不需要、也不可能和消費者事先協商確定,處於相對弱勢地位的消費者只能被迫接受。據了解,目前我國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時,90%以上是通過格式條款的形式來明確經營者、消費者的權利和義務。而在房産買賣、郵電通訊、旅遊保險等領域,這個比例高達100%。

    對於“不平等條約”,消費者可以説“不”嗎?回答是肯定的。今年年初,上海市率先頒布實施了《上海市合同格式條款監督條例》,其中明文規定,對於不合理的格式合同所制定的不合理條款,消費者“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消費者協會提供申訴或者投訴,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事隔數月,上海工商部門最近又在全市範圍內開展了一次“合同格式條款大檢查”,但結果卻並不盡如人意。商家憑藉所謂的“最終解釋權”,打出虛假宣傳廣告;房産公司、仲介公司不按章辦事,遲遲不到工商部門辦理合同備案;彩擴業、洗染業經營者利用格式條款,逃避應該承擔的責任等現象仍屢有發生。

    “不平等條約”為何禁而不止?記者在採訪中發現,部分消費者維權意識不強、甚至對不公平的格式條款感覺 “習以為常”是原因之一。由於目前消費領域、壟斷性公用事業領域的合同格式條款普遍存在,許多消費者認為“ 有約在先,就應該服從”,“壟斷行業惹不起,告了也是白告”,因此對於條約規定是否合法、是否公平從不置疑或是不敢置疑。有的消費者則表示,雖然知道彩擴店“只賠同類、同量膠捲”、飯店設立“最低消費”等規定不合理,但是如果為了幾十元錢打一場官司,不值得。

    原因之二,在於經營者輕視法規、逃避責任。《上海市合同格式條款監督條例》規定,凡是房屋買賣合同、住宅裝潢合同、旅遊合同、供水合同、電信合同等都必須到上海市工商局進行備案。然而,部分企業接到工商部門的備案通知書卻視若不見,置若罔聞。有的經營者則抱著“ 法不責眾”的僥倖心理,認為“設立不合理條款的經營者這麼多,既然自己還沒有遭到消費者的強烈投訴,工商部門就不會主動查到府”。

    規範合同格式條款,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離不開執法部門的監督和經營者的自律。與此同時,每一位消費者也應該大膽地向“不平等條約”説不。

    新華社 2001年0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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