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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真的要成為上帝了

    “消費者在浙江真的成為上帝了!”在11月23日中國消費者協會與中國法學會聯合組織的浙江省實施《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座談會中有位記者驚呼。

    2000年10月29日,浙江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修訂了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這次修訂結果一齣來便引起各方關注。

    為保護公平競爭、打破行業壁壘、規範市場和經營者行為以及針對一些以統一市場名稱,對出租鋪面房或攤位賺錢卻逃避法律責任的市場舉辦者和場地出租者修訂後的辦法專門制定了相關條款特別是將醫患關係、商品房、售後“三包”等問題在法律規定上進一步明確。中國國家工商局法規司司長王學政認為,修訂後的辦法使《消法》的保護範圍出現了一個新的領域,使消法的可執行性增強了。

    患者也是消費者

    近幾年,醫患糾紛與日俱增,患者及其家屬取證難、鑒定難、依法討回公道難,這些多數都是與患者的知情權、健康權、獲償權、公平交易權等得不到應有的尊重,個別醫院和衛生主管部門相互包庇有關。還有醫療收費問題,被社會比喻為黑洞,患者明知道單據被作了“花賬”,由於取證難,多數採取忍氣吞聲的態度。一旦患者想較真,得到的往往是種種推卸人為責任的藉口。

    修改後的浙江省實施《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將醫患關係納入《消法》地調整範圍,有力的保護了患者的法定權益——知情權、獲償權。《辦法》第五十二條規定醫療機構也屬於經營者。第五條規定確定了醫療機構等行業服務的對象也算是消費者。

    另外,為了便於執行,《辦法》還在第二十五和二十六條明確規定“醫療機構應當尊重患者對自己病情、診斷治療的知情權。

    “醫療機構提供診療護理服務,因使用不合格藥品、不合格醫療器械或因違反醫療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診療護理規範及常規等診療護理過錯造成患者人身傷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醫療事故的,按照國家規定處理。”

    上述這些條款給多年沿襲的“患者不是消費者”、“醫院是福利機構”而引起的“醫療風險不應當由醫院承擔”的陳舊觀點作了根本糾正。第二十五條明確了如何保護患者的知情權等與患者直接相關的利益。浙江省通過修訂《消法》實施辦法,從立法角度給患者以事前的保護,給不講醫德、醫術低下的醫療機構和醫護人員以法律的威懾,無疑會減少大量醫患糾紛。

    買房可以放心了

    擁有自己的住宅,是我們的期望,但這幾年,關於購買商品房的投訴一直居高不下,甚至有逐年上升的趨勢,成為“花錢最多,受保護最少”的消費品,有錢也不敢買房。據中國消協統計,1999年消費者到消協投訴商品房的有21235件,比1998年增加兩成;今年前三季度達到15743件。投訴反映的主要問題是虛假廣告引人上當,以冠冕堂皇的理由無償佔有消費者的“訂金”、“預付款”,給實用面積“縮水”,不承擔售後“三包”義務,拿不到“房産證”等。房地産商之所以敢於惡意侵害消費者利益,除了房地産行業沒有制定符合國家法律有關精神的自律規定,消費者實力弱、被侵權後取證難,行政主管部門監督查處力度欠缺外,一個非常重要的原因是地方保護主義鑽了法律法規沒有具體條款的空子,處處袒護和包庇違法房地産商。

    浙江省人大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針對種種問題,大膽否定維護行業既得利益人士的意見,在《辦法》第二十八、二十九、三十、三十一條對退房,房屋保修、選擇物業公司,房屋裝修等加以規定。這些規定給購買商品房的消費者以全面有力的保護,打掉了不法經營者的“保護傘”。特別是規定未取得預售許可證預售商品房,將未經過竣工驗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使用,商品房建築面積、使用面積、結構、朝向、樓層、交付時間等違反合同約定,未在規定時間內提供辦理契稅證、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的所有材料或者未在委託辦理協議約定時間內辦妥上述證件,小區綠化、房屋間距、容積率等外部環境以及其他配套設施與承諾不相符的(因國家建設需要使規劃改變的除外)等5個退房條件的規定可以説是懸在不法經營者頭上的一把“利劍”,是廣大消費者安居樂業的“福音”。

    根據這部《辦法》的規定,消費者購房有了法律保障,可以放心購買商品房了。

    “三包”細細定

    “三包”在我國已經實行多年了,這次浙江實施《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中以專章——第三章的形式,將原來的規定進一步細化、量化,提高了可操作性。

    據悉,我國國內消費品種類達到40至50萬,汽車、手機、房産、電腦等産品也已經或者逐步從集團消費領域為主向個人消費轉移。目前有“三包”行政規定的商品目錄僅有國家六部委規定的18種和國家四部委制定的農業機械,共計19種。為了加強對消費者的保護,浙江實施《消法》辦法規定“除國家規定實行包修、包換、包退的商品外,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省品質技術監督、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根據本省實際制定實行‘三包’的商品目錄及具體包修期限。”並要求“制定‘三包’商品目錄應當聽取消費者協會和消費者代表的意見。”還確定了“三包”的期限,確保“三包”期限法定,而不再由商家“私定”。另外還規定了未能按期修復每延遲一日按商品價款的千分之二賠償延誤費。大件商品的修、退、換一直以來是令消費者頭疼的問題,想想要把冰箱、洗衣機這樣的大玩意從商場運回家,再從家運到商場就覺得痛苦,這次為了切實維護消費者利益,《辦法》規定了經營者應當承擔運輸費、誤工費、差旅費等合理費用。

    據了解,浙江省在《辦法》中對“三包”作出操作性較高的規定後,政府還將對商品房、汽車、電腦等32中商品作出更加具體的規定,使那些試圖鑽法律空子的經營者失去漠視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藉口。

    確立消費仲裁的可執行性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了解決消費爭議的五條渠道,但長期以來,第四條渠道——仲裁,一直有名無實,沒有有效地開通,消費者到法院打官司費時、費力、費錢,到消協投訴卻不具備強制力。經過充分的論證和社會調查,浙江省人大以立法的形式規定了可以在消費者協會設立消費爭議仲裁機構,並規定“小額消費爭議仲裁免收或者減收仲裁費。”這一規定頒布後,很多地區消協都立即著手建立消費仲裁機構。杭州市消費爭議仲裁機構成立的消息發出一週內,杭州市消協就接到了200多個要求仲裁或者與之相關的諮詢電話。

    全國人大民法室巡視員,曾參與起草《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專家何山認為,《辦法》中提出的消費仲裁,解決了多年來實踐中的困惑。《消法》中提出消費爭議可以通過仲裁來解決,但實踐中仲裁主要是為商事活動準備的:一方面,這種仲裁機構在基層沒有設立,只在部分經濟發達的大城市設立;另一方面,商事仲裁對標的有最低數額限制,消費爭議中很多標的數額達不到要求;另外,商事仲裁對仲裁員要求很高,北京曾經進行過一次摸底測試,通過的也不過幾百人;而且商事仲裁員是要收費的,這也不適應消費仲裁,所以商事仲裁庭對小額消費仲裁並不實用。這次浙江在消協內設立消費仲裁機構的規定,是對《消法》實踐的一個大膽嘗試。

    新難領域新規定

    當前在消費領域中有很多領域是《消法》制定時沒有出現或問題不嚴重的,但是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一些行業的矛盾越來越大,為了對這些行業進行規範,這次修改後的《辦法》增加了許多具體規定。

    在驚險遊樂項目,長期以來,許多經營者為獲取最大利潤不惜拿遊客的生命作賭注,不但沒有應急方案,連最基本的保護措施都沒有。為此,《辦法》規定對驚險性遊樂項目應當制定應急措施和救護方案。

    近三年來,旅遊一直是投訴熱點,部分不法經營者利用所謂的“零團費”、“最低報價”、“特惠價”等名目引誘消費者,之後再想方設法增加費用,當消費者投訴時就編造種種藉口躲避責任,為此《辦法》明確規定了旅遊公司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必須明確行程,確保安全等要求。

    對於一些處於壟斷地位的公用事業,在提供服務時《辦法》規定應當“保證商品和服務的品質。因為提供的商品和服務品質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或者約定,造成消費者人身、財産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這樣很多投訴的熱點如水、電、天然氣的供應公司;航空、水運、鐵路、公路的客運公司;郵政、電信、有線電視等都將受到限制。

    對於演出業規定“演出經營者應當保證演員、節目、時間與廣告宣傳相符合”如不符合消費者有權要求“換票或者退票”,必要時還應當“賠償消費者必需支付的交通費、誤工費等合理費用”。借此可以制止一些不負責任的演出公司或個別演員無視觀眾利益,採用冒牌“明星”、用錄音代替原聲唱,以至隨意變更原定節目等方式欺騙消費者的現象出現。

    對於洗染、修理加工、攝影沖印、美容美發等各個容易發生爭議的行業制定了詳細、具體、有利於保護消費者權益的規定。這些服務行業“宰客”現象多、解決爭議難是一個公認的事實,而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執法不力、行業自律差同樣是個公認的事實,消費者對此頗有怨言,通過法律對這些行業明確規定使消費者可以放心地去消費。

    看了上面列舉的一些規定,我想廣大讀者不難得出和那位記者一樣的結論:浙江的消費者是最幸福的,是真正的上帝。在研討會上,人大的法律專家楊明侖説過,浙江的實施辦法為全國立法提供了一個豐富的實踐。新的辦法適應了市場不斷完善發展的需要,使《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在執行中進一步延伸,加強了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可操作性,加強了消協的作用。

    

     中國網 2000-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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