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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出臺房屋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

    2000年11月18日,《福建省房屋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經福建省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將於2001年1月1日起施行。這是福建省人大常委會繼七屆(即1987年9月)在全國率先制定了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地方性專門法規、八屆(即1995年)率先出臺了“保護農民購買使用農業生産資料若干規定”之後,又一次專門立法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形成了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法規系列,體現了福建省人大常委會對保護消費者權益的高度重視。

    為了制定好這部法規,福建省人大常委會財經委員會從1998年初就開始進行立法調研活動;福建省消費者委員會專門通知各地開展商品房投訴情況的調查研究;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也在全省範圍內開展了商品房糾紛的專題調查;1998年6月,省人大常委會開展了以工程品質為重點的建築市場執法檢查。

    結合調查所反映的情況,1998年省人大常委會財經委開始組織起草法規草案,並於當年的11月24日提請省九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初步審議。審議中,委員們爭論激烈,意見紛呈,焦點集中在關於法規調整的範圍問題上。

    1999年3月,法規草案二審時,圍繞調整範圍問題,委員們仍然見仁見智,形成了兩種意見:一是要求明確房改房、二手房和統建房的消費者是否應當由法規調整;二是不同房屋消費者的保護方式應有所區別。為了更全面地聽取各界人士的意見,經主任會議決定,將二審後的條例草案全文在《福建日報》上公佈,這在福建省人大常委會立法史上尚屬首例。隨後,他們又組織了各級人大代表、房屋開發商、設計人員、經銷者和管理部門廣泛開展討論。

    從1998年初開始立法調研起,經過近三年的反覆論證,2000年11月,法規草案提請常委會三審時,委員們已基本上達成了共識,《條例》最後確定調整保護的對象有兩類:一是向房屋開發者、銷售者購買房屋的消費者;二是因舊房被拆遷與拆遷人調換房屋産權的消費者。

    這樣,通過開門立法,堅持走群眾路線,公開徵求社會各界意見之後,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經三次充分審議,對許多問題從分歧逐步走向統一,這部凝聚著眾人智慧的地方性法規終於由出席會議的47位組成人員一致通過。

    

    《人民日報》 2000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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