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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可以説“不”

    日常生活中,大至買房、買保險,小到沖洗膠捲、打公用電話,都得簽合同或遵從一些“行規”。“自備零鈔,恕不找零”、“貨物出門,恕不退換”、“衣物洗滌毀損,賠償額不超過洗滌費的10倍”等行規大家非常熟悉。但您是否知道自己一直以來默默“服從”的這些條款,有很大一部分是不合理的呢?這些規定實際上是經營者按照自己的意願單方擬定的合同條款,即所謂“行規”,其中往往包含一些對消費者不公平的內容。消費者通常以為“有約在先”就應服從,而不敢懷疑這個“約”是否合法、合理、公平;另外,面對一些特殊的公用事業壟斷行業,消費者往往因“有冤無處伸”而失去“討價還價”的基本權利。一些不良商家就乘機利用格式合同和行規設下陷阱,以牟取利益。

    對此,廣東省消委會副會長陳國梁指出,許多格式合同都存在免責條款,按有關法規規定,免責條款必須是公平的,消費者對此也有知悉權,否則條款無效。他建議各行業協會要發揮自身的作用,行業主管部門依法制定行規,督促企業自律。在此,消委會呼籲商家要加強法律意識,嚴格按照法規辦事,遵循自願、平等、公平的原則與消費者進行交易,並要履行告知義務;消費者也要提高自我保護意識,遇到格式合同時,如有不懂的可以請律師或專家幫忙;政府管理部門則要加強對格式合同的管理,對於利用格式合同對消費者權益造成損害的行為要依法給予處罰。

    “阿拉”説“不”

    “膠捲遺失或損壞,只賠同類膠捲”這類規定,從明年開始,上海人可以對其理直氣壯地説“不”了。

    從明年1月1日起,上海消費者有權對不合理的格式合同所制定的不合理的條款,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消費者協會申訴或者投訴,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是上海市人大通過的《上海市合同格式條款監督條例》的核心內容。

    合同格式條款在消費領域是指經營者單方擬定的合同條款,涉及交易內容的通知、聲明、店堂告示、顧客須知等可視為補充性或獨立的格式合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4條明確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

    據了解,目前,我國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時,90%以上都是以格式條款的形式明確經營者和消費者的權利義務的;在房屋買賣、郵電通訊、旅遊保險等行業中,這個比例達到100%。

    相關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4條:“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廣東省實施<中國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第20條:“從事保管、洗衣業的經營者,應當妥善保管消費者的財物,按照約定提供服務。造成消費者的財物損壞或者丟失的,應當賠償消費者的實際損失。”

    第21條:“從事照相沖印業的經營者,造成消費者膠捲、底片損壞或者丟失的,應當按損壞或者丟失膠捲、底片價格的十倍給予賠償。”

    評一評這些“店規”合不合理

    1、某洗衣店稱:衣物洗滌毀損,賠償額不超過洗滌費的10倍。

    2、某彩擴店稱:如遇意外損壞或損失,只賠同類同量膠捲;如遇機械故障,電流中斷或水源問題,本公司有權將取件時間押後。

    3、某移動通訊公司稱:因欠費等發生爭議而引起的法律訴訟,指定法院受理。

    4、某傢具店稱:購買的現貨、樣品貨,非品質問題允許在當日內退貨,過期退貨者,五天內按違約處理,收取全貨款5%的違約金,並負擔運費。

    5、某商店稱:打折商品、特價商品,不退不換。

    6、某尋呼臺稱:用戶與本台必須共同遵守本條例,否則公司有權隨時停止對該機服務。

    7、某公交車稱:自備零錢、恕不找零。8、某房産公司稱:訂房者若需中途退房,無權要求返還訂金。

    9、某商場稱:離開商場發現商品短缺、商場概不負責。

    10、某培訓中心稱:無論成績如何,中心不承擔任何經濟賠償。

    11、某電信部門稱:安裝電話必須購買由電信部門銷售的話機。

    12、某餐廳稱:最低消費元。)

    《羊城晚報》 2000年09月09日 黃海雲 實習生 謝覺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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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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