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要聞
政策資訊
權威論壇
國際熱點
經貿動態
法制進程
文化線上
教育廣場
科技長廊
軍事縱橫
域外評説
我看世界
華人社區
旅遊天地
閱讀空間
最高法院副院長解釋消費者的精神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唐德華院長,接受《經濟半小時》專訪説“尊嚴有價。”

    對於精神賠償,大家並不陌生。但一個人在人格、尊嚴和心靈等精神方面受到了傷害,究竟應該得到多少賠償?2000年在北京,一家酒吧的工作人員,由於像貌的原因,拒絕一位叫高彬的女士進入酒吧消費。後來高彬向法院起訴,並要求5萬元的精神賠償,最後她卻只得到了4000元。但和另外一些被非法搜身、被侮辱、被侵權的人相比,高彬還算是幸運的,因為他們中的很多人,可能連一分錢都拿不到。在兩會期間,《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正式公佈,就這項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唐德華,第一次接受了電視媒體的採訪。

    我手裏拿著的是一份司法解釋,這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經過一年多的醞釀、起草,從3月10號開始實施,這就意味著因為身心受損害、人格遭踐踏的人,想要討個説法終於有了法律依據。

    這項司法解釋雖然不是在兩會上審議通過的,但它公佈時正值兩會召開,又恰好在3.15之前,因此它同樣引起了人們的極大關注。

    主持起草這項司法解釋的是全國政協委員、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唐德華。政協九屆四次會議剛剛閉幕,唐副院長就接受了我們《經濟半小時》的專訪。

    記者問:“很多觀眾都想知道剛剛公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精神賠償這個司法解釋。這個解釋有什麼樣的標誌性的突破?”

    唐副院長:“在我們的法律法規裏面,並沒有提到精神損害賠償,沒有提到這個。我們這次司法解釋在這個層面,又進一步突破了。”這項司法解釋主要是在《民法通則》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基礎上,第一次明確規定了精神賠償的範圍、標準,以及什麼人可以提起訴訟請求。賠償數額沒有做出明確規定,而是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的具體情節、侵權造成的後果、侵權人的獲利情況、侵權人的經濟能力,以及當地的平均生活水準等因素來綜合確定。

    當以下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時,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一)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

    (二)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

    (三)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

    (四)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侵害他人隱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也可以要求請求精神賠償。

    精神賠償的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

    (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

    (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

    (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六)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準。

    記者問:“我注意到,這個最高人民法院有關精神賠償的解釋,沒有規定賠償的上限和下限。但是在以前,一些地方都相繼出臺了一些精神賠償的法規,並且規定得非常細,比如説廣東省就規定了,它不低於5萬元。現在,這些地方的法規和最高院的解釋,它們之間衝突嗎?就是有沒有矛盾?”

    唐副院長:“我覺得,這個不抵觸。它(地方的法規)在我們這個原則前提下,它不違背我們這個規定的前提下,它可以根據它當地的具體情況,可以做出適當的規定,當然這種規定也應該是有彈性的,或者説是比較靈活的。”

    唐德華副院長認為,由於具體案件差別很大,各地經濟發展水準差別也很大,最高人民法院沒有在精神賠償的司法解釋中規定精確的數額,也沒有訂出上下限。但在此之前,上海、廣東、浙江、重慶等地先後出臺了有關精神賠償的地方性法規,這些法規都有明確的賠償數額,但是懸殊很大,比如,廣東、上海同樣都是經濟發達省市,但上海把5萬元作為精神賠償的上限,而廣東把5萬元作為精神賠償的下限。有法律專家指出,隨著人們維權意識的增強,很多民事訴訟案件都附帶精神損害賠償請求,但由於缺乏法律依據,審判結果往往是兩種,一種是不予考慮,另一種是判決結果遠遠低於申請數額。而在西方一些發達國家,精神賠償往往意味著鉅額賠償。

    上海精神賠償上限為50000元;

    重慶精神賠償上限為100000;

    浙江精神賠償下限為5000元;

    廣東精神賠償下限為50000元。

    一九九九年:上海屈臣氏賠償案,一審判決賠償精神損失20萬元,二審判決的數額是1萬元。

    二○○○年:北京高彬賠償案,要求精神賠償5萬元,實際判決4千元。

    二○○一年:中國乘客向日航索賠案,要求每人約100萬元,結果還未知

    1993年,通用公司與一少年死亡者家屬庭外調解,以1.05億美元達成賠償協議

    2000年6月,美國布裏奇斯通/費爾斯通公司向因輪胎爆炸而受傷的汽車修理工蘭迪多爾曼賠償1.05億美元

    記者問;“曾經在美國出現過好幾起上億美元的鉅額賠償案,您認為像這樣的這麼大的賠償在中國會出現嗎?”

    唐副院長:“當然美國的情況,我們不好説人家這個賠償就高了。我們今後會不會遇到這種情況呢?這是很難以預料的,但是起碼在目前,我們作為發展當中的國家,在生活、經濟發展水準和人民的生活狀況,我想是不可能發生的。但是我們必須説明一點,經濟賠償的數額的多少,不等同對人身權利保護的程度。不能這樣來斷定。今後隨著社會的進步,比如,我們對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在過去我們對隱私權保護就不夠。這些權利我們考慮,將來逐項地,逐一地來做出更具體、更有保護力度的司法建設出來。”

    最近一段時間,中國消費者向日本三菱公司和日本航空公司要求賠償的事情被各個媒體炒得沸沸颺颺,但一些法律專家冷靜地指出,根據我國目前的法律條文,中國消費者要求日航支付鉅額精神損害賠償,可能很難成功。這次,高法公佈了有關精神賠償的司法解釋,正向唐德華副院長所説的那樣,這是我國完善公民人格權司法保護制度的一個重要標誌,但這條路還很長,保護每一個人的人格權利不受侵犯,我們還有更多的工作需要做。

    精神損害是最難度量的一種傷害,同時也最難彌補和修復。因此,精神賠償的標準到底該怎麼定,這確實讓很多立法者傷透了腦筋。一般精神賠償有3個功能:補償、撫慰和懲戒,而其中懲戒的意義最為重要,因為立法的目的不是為了罰錢,而是為了警戒,是為了用法律來保護每一個人的尊嚴,讓公眾知道給他人造成精神損害的是要付出代價的,從而杜絕這類事件的發生。

    央視國際 2001年03月16日



相關新聞

參考文獻

相關專題

相關站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