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來源:中國政府網 2021-07-30 16:44:41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 違反《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非法佔用永久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或者挖塘養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佔用面積處耕地開墾費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破壞種植條件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條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二條 違反《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在臨時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築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按佔用面積處土地復墾費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行政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十三條 違反《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對建築物、構築物進行重建、擴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行政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十四條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違法所得的10%以上50%以下。

第五十五條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耕地開墾費的5倍以上10倍以下;破壞黑土地等優質耕地的,從重處罰。

第五十六條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土地復墾費的2倍以上5倍以下。

違反本條例規定,臨時用地期滿之日起一年內未完成復墾或者未恢復種植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處罰,並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代為完成復墾或者恢復種植條件。

第五十七條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非法佔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禁止開墾的範圍內從事土地開發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八條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七條的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沒收在非法轉讓或者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的,應當於九十日內交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門依法管理和處置。

第五十九條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非法佔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500元以下。

第六十條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違法所得的10%以上30%以下。

第六十一條 阻礙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六十二條 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阻撓國家建設徵收土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侵犯農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權益的,責令限期改正,對有關責任單位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四條 貪污、侵佔、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徵地補償安置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的,責令改正,追回有關款項,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有關責任單位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六十七條 本條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責任編輯:王永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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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來源:中國政府網2021-07-30 16:44:41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已經2021年4月21日國務院第132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現予公佈,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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