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來源:中國政府網 2021-07-30 16:44:41
第三章 耕地保護
第八條 國家實行佔用耕地補償制度。在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範圍內經依法批准佔用耕地,以及在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範圍外的能源、交通、水利、礦山、軍事設施等建設項目經依法批准佔用耕地的,分別由縣級人民政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建設單位負責開墾與所佔用耕地的數量和品質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專款用於開墾新的耕地。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對開墾的耕地進行驗收,確保開墾的耕地落實到地塊。劃入永久基本農田的還應當納入國家永久基本農田數據庫嚴格管理。佔用耕地補充情況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社會公佈。
個別省、直轄市需要易地開墾耕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執行。
第九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禁止開墾的範圍內從事土地開發活動。
按照國土空間規劃,開發未確定土地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産的,應當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許可權,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土空間規劃關於統籌佈局農業、生態、城鎮等功能空間的要求,制定土地整理方案,促進耕地保護和土地節約集約利用。
縣、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施土地整理方案,對閒散地和廢棄地有計劃地整治、改造。土地整理新增耕地,可以用作建設所佔用耕地的補充。
鼓勵社會主體依法參與土地整理。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預防和治理耕地土壤流失、污染,有計劃地改造中低産田,建設高標準農田,提高耕地品質,保護黑土地等優質耕地,並依法對建設所佔用耕地耕作層的土壤利用作出合理安排。
非農業建設依法佔用永久基本農田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將所佔用耕地耕作層的土壤用於新開墾耕地、劣質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業結構調整的引導和管理,防止破壞耕地耕作層;設施農業用地不再使用的,應當及時組織恢復種植條件。
第十二條 國家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嚴守耕地保護紅線,嚴格控制耕地轉為林地、草地、園地等其他農用地,並建立耕地保護補償制度,具體辦法和耕地保護補償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規定。
非農業建設必須節約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佔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佔用好地。禁止佔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採石、採礦、取土等。禁止佔用永久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
耕地應當優先用於糧食和棉、油、糖、蔬菜等農産品生産。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將耕地轉為林地、草地、園地等其他農用地的,應當優先使用難以長期穩定利用的耕地。
第十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耕地保護負總責,其主要負責人是本行政區域耕地保護的第一責任人。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國務院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農田保護任務分解下達,落實到具體地塊。
國務院對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落實情況進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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