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來源:中國政府網 2021-07-30 16:44:41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1998年12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56號發佈 根據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訂 根據2014年7月29日《國務院關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2021年7月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43號第三次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章 國土空間規劃


第二條 國家建立國土空間規劃體系。

土地開發、保護、建設活動應當堅持規劃先行。經依法批准的國土空間規劃是各類開發、保護、建設活動的基本依據。

已經編制國土空間規劃的,不再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在編制國土空間規劃前,經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繼續執行。

第三條 國土空間規劃應當細化落實國家發展規劃提出的國土空間開發保護要求,統籌佈局農業、生態、城鎮等功能空間,劃定落實永久基本農田、生態保護紅線和城鎮開發邊界。

國土空間規劃應當包括國土空間開發保護格局和規劃用地佈局、結構、用途管制要求等內容,明確耕地保有量、建設用地規模、禁止開墾的範圍等要求,統籌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用地佈局,綜合利用地上地下空間,合理確定並嚴格控制新增建設用地規模,提高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水準,保障土地的可持續利用。

第四條 土地調查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土地權屬以及變化情況;

(二)土地利用現狀以及變化情況;

(三)土地條件。

全國土地調查成果,報國務院批准後向社會公佈。地方土地調查成果,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佈。全國土地調查成果公佈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自上而下逐級依次公佈本行政區域的土地調查成果。

土地調查成果是編制國土空間規劃以及自然資源管理、保護和利用的重要依據。

土地調查技術規程由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五條 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土地等級評定標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土地等級評定標準,對土地等級進行評定。地方土地等級評定結果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報上一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准後向社會公佈。

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土地等級每五年重新評定一次。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資訊化建設,建立統一的國土空間基礎資訊平臺,實行土地管理全流程資訊化管理,對土地利用狀況進行動態監測,與發展改革、住房和城鄉建設等有關部門建立土地管理資訊共用機制,依法公開土地管理資訊。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地籍管理,建立健全地籍數據庫。


(責任編輯:王永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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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來源:中國政府網2021-07-30 16:44:41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已經2021年4月21日國務院第132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現予公佈,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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