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鑒定為危房的房子是否可以出租並收取租金?日前,福建省龍岩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了一起房屋租賃糾紛案,維持了法院一審判決結果,判決出租人與承租人訂立的《店舖租賃合同》無效,出租人應將部分房租退還承租人,並賠償相應的經濟損失。
2020年2月,李某與某單位簽訂《店舖租賃合同》,約定在3年的租賃期內,李某每月應付租金3560元,按季交租。合同簽訂後,李某按合同約定支付了一個季度的租金共計12220元,另外還有店舖租金保證金3560元和投標報名費200元。
在李某承租期間,鑒定機構對該店舖危險性等級綜合評定為C級,構成局部危房。某單位多次向李某發出解除合同通知書,但都被李某拒絕。為此,某單位訴至法院,要求李某立即騰退店舖返還某單位。李某提起反訴,要求某單位賠償相關經濟損失。
經二審審理,龍岩中院維持一審判決結果,判處某單位與李某訂立的《店舖租賃合同》無效,李某應將店舖騰空並退還給某單位,某單位應退還李某3500元保證金、12220元租金、200元報名費,同時賠償李某經濟損失9096元。
法官説法
法官庭後表示,《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規定,不符合安全、防災等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房屋不得出租。因此,某單位與李某簽訂的《店舖租賃合同》無效,李某應將其租賃的店舖返還給某單位。作為合同的過錯方,某單位應將李某已經交納的租金、保證金及報名費退還李某。據此,法院作出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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