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租賃企業不得變相開展金融業務

來源:中國證券報 2021-04-27 13:31:09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網站26日消息,為加強住房租賃企業監管,引導住房租賃企業回歸住房租賃服務本源,防範化解金融風險,促進住房租賃市場健康發展,近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安部、市場監管總局、國家網信辦、銀保監會六部門聯合發佈《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部門關於加強輕資産住房租賃企業監管的意見》。

《意見》指出,近年來,我國住房租賃市場快速發展,市場主體總體平穩,租金水準穩中有降,為解決居民住房問題發揮了重要作用。同時,部分從事轉租經營的輕資産住房租賃企業利用租金支付期限錯配建立資金池,控制房源、哄抬租金,有的甚至利用承租人信用套取信貸資金,變相開展金融業務。近期,少數住房租賃企業資金鏈斷裂,嚴重影響住房租賃當事人合法權益。

《意見》從加強從業管理、規範住房租賃經營行為、開展住房租賃資金監管、禁止套取使用住房租賃消費貸款、合理調控住房租金水準、妥善化解住房租賃矛盾糾紛、落實城市政府主體責任等方面提出明確要求。

在住房租賃資金監管方面,《意見》明確,住房租賃企業應當在商業銀行設立1個住房租賃資金監管賬戶,向所在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備案,並通過住房租賃管理服務平臺向社會公示。住房租賃企業發佈房源資訊時,應當同時發佈住房租賃資金監管賬戶資訊。住房租賃企業單次收取租金超過3個月的,或單次收取押金超過1個月的,應當將收取的租金、押金納入監管賬戶,並通過監管賬戶向房屋權利人支付租金、向承租人退還押金。

在禁止套取使用住房租賃消費貸款方面,《意見》要求,住房租賃企業不得變相開展金融業務,不得將住房租賃消費貸款相關內容嵌入住房租賃合同,不得利用承租人信用套取住房租賃消費貸款,不得以租金分期、租金優惠等名義誘導承租人使用住房租賃消費貸款。金融機構發放住房租賃消費貸款,應當以備案的住房租賃合同為依據,貸款額度不得高於住房租賃合同金額,貸款期限不得超過住房租賃合同期限,發放貸款的頻率應與借款人支付租金的頻率匹配,貸款資金只能劃入借款人賬戶,同時強化貸款資金用途管理,避免資金挪用風險。

廣東省住房政策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員李宇嘉告訴中國證券報記者,輕資産的租賃企業更容易出現“長收短付”的資金池行為,“管住了資金,長租公寓的風險就降低了一大半”。打擊“租金貸”成為近期監管工作發力的重要方面,而在加大力度“堵歪門”的同時也應合理“開正門”,繼續在住房普惠金融上下功夫,補上金融服務在這方面的短板。

(責任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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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租賃企業不得變相開展金融業務
來源:中國證券報2021-04-27 13:31:09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網站26日消息,為加強住房租賃企業監管,引導住房租賃企業回歸住房租賃服務本源,防範化解金融風險,促進住房租賃市場健康發展,近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安部、市場監管總局、國家網信辦、銀保監會六部門聯合發佈《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部門關於加強輕資産住房租賃企業監管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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