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北新區直管區房屋徵收補償政策公佈

來源:中國網地産 2018-10-10 10:43:47

最新公佈!江北新區直管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辦法(試行)來了!本辦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在此之前已發徵收決定的徵收項目,仍按原規定執行。

江北新區直管區房屋徵收補償政策公佈-中國網地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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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徵收前,應在五日內予以公告


 第八條 符合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規定的情形,確需徵收房屋的,江北新區房屋徵收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江北新區經濟發展局、宣傳部(文物保護)等管理部門,對擬徵收房屋的範圍進行論證,並將論證意見報送江北新區管委會,確定徵收範圍並公告。

第九條 徵收範圍公告後,存在下列情形的,不予增加補償費用和申購保障性住房的面積、套數:

(一)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屬物和改變房屋、土地用途的;

(二)房屋所有權或者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分割、贈與的;

(三)新增、變更工商營業登記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和規定不予增加補償費用和申購保障性住房面積、套數的其他情形。

房屋徵收管理部門應當將前款第一項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條 房屋徵收範圍確定後,房屋徵收管理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單位對房屋徵收範圍內房屋權屬、用途、面積等進行前期調查,並按照相關規定對房屋徵收項目費用進行概算。


第十一條 江北新區管委會組織建設與交通局、規劃與國土局、綜合行政執法局、財政局等有關部門及相關街道辦事處,對徵收範圍內未經登記或者改變用途、結構的房屋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


被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


第十二條 房屋徵收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前期調查結果和項目概算等情況,擬訂徵收補償方案報送江北新區管委會。


徵收補償方案包括下列內容:

(一)徵收目的;

(二)徵收範圍;

(三)房屋基本情況;

(四)徵收補償安置方式,補助獎勵標準和方式;

(五)用於補償的資金和房源;

(六)簽約、獎勵的期限。


第十三條 江北新區管委會組織有關部門對徵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並將論證後的徵收補償方案在徵收範圍內公開徵求意見。徵求意見期限不得少於三十日,徵求意見情況應當及時公佈。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徵收房屋,超過半數被徵收人對徵收補償方案有異議的,江北新區管委會應當組織由被徵收人代表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根據聽證意見修改補償方案並及時公佈。


公眾代表由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專家以及其他公民擔任。


江北新區管委會應當提前七日將聽證會的時間、地點通知被徵收人代表和公眾代表。聽證會應當公開舉行。


第十四條 房屋徵收決定作出前,房屋徵收管理部門做好徵收保障等相關工作,依法組織實施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並根據評估結論制定相應的風險化解措施和應急處置預案。


第十五條 房屋徵收決定作出前,房屋徵收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落實房屋徵收補償費用。以房源折抵補償費用的,應當具備有效的房屋來源證明。


第十六條 江北新區管委會依法作出的房屋徵收決定,應在五日內予以公告並書面通知有關部門。公告期限不少於二十日。


公告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徵收補償方案;

(二)房屋徵收實施單位;

(三)現場接待地點和聯繫方式;

(四)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救濟權利;

(五)監督舉報電話。


第十七條 房屋被依法徵收的,徵收範圍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依法收回。


第十八條 房屋徵收管理部門應當在徵收決定作出後對徵收範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情況進行調查登記,被徵收人應當予以配合。


調查結束後,房屋徵收實施單位應當將調查結果在徵收範圍內公示。


低於徵收補償最低標準的,按照最低標準補償


第十九條 徵收補償構成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

(二)搬遷、臨時安置費用;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産停業損失。


第二十條 被徵收房屋的價值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産價格評估機構依法評估確定。


確定評估機構應當遵循下列程式:


(一)房屋徵收管理部門發佈徵收評估資訊,接受具備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提出申請;

(二)房屋徵收管理部門對評估機構審查後,將符合條件的評估機構名單在徵收範圍內公示;

(三)房屋徵收管理部門根據公示名單徵求被徵收人、執行政府規定租金標準的直管公房承租人(以下稱直管公房承租人)意見,被徵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在七個工作日內協商選定評估機構,並將協商結果書面告知房屋徵收管理部門;

(四)被徵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協商不成的,房屋徵收管理部門組織被徵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按照國家、省相關規定投票決定或者通過搖號、抽籤等隨機方式確定。房屋徵收管理部門應當在搖號、抽籤三日前在徵收範圍內公告搖號、抽籤的時間和地點;

(五)房屋徵收管理部門公佈確定的評估機構,並與之簽訂徵收評估委託合同。

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評估機構的過程和結果,應當經過公證機構依法公證。


第二十一條 房屋徵收實施單位應當將評估機構提供的分戶初步評估結果,在徵收範圍內向被徵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公示七日,並安排註冊房地産估價師進行現場説明解釋,聽取意見。


評估機構在分戶初步評估結果公示期滿並修正後,向房屋徵收實施單位提供被徵收房屋的整體評估報告和分戶評估報告。房屋徵收實施單位應當及時向被徵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轉交分戶評估報告。


第二十二條 被徵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或者房屋徵收管理部門對評估報告有疑問的,評估機構應當作出解釋和説明;對評估報告有異議的,按照國家房屋徵收評估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三條 徵收住宅房屋的,被徵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在選擇貨幣補償後可以按照規定購買徵收安置房;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


被徵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在簽約期限內搬遷,僅選擇貨幣補償且放棄申購徵收安置房和保障性住房的,可以給予適當獎勵。具體獎勵標準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條 被徵收的非住宅房屋不符合規劃控制、節約集約用地、産業發展導向要求的,鼓勵被徵收人選擇貨幣補償方式。被徵收人選擇貨幣補償方式並在簽約期限內搬遷的,可以給予適當獎勵。具體獎勵標準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條 對直管公房承租人按照下列方式進行補償:


(一)徵收住宅房屋的,將房地産評估價格的百分之十支付給房屋所有權人,百分之九十支付給直管公房承租人。租賃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二)徵收非住宅房屋的,租賃雙方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未約定的,其分配比例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被徵收人選擇産權調換的,徵收人應當提供不小于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的房屋,並按時結清差價,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條 被徵收人選擇産權調換的,臨時安置期限自被徵收人交付房屋之日起計算。調換房為多層的,臨時安置期限一般不超過二十四個月;調換房為高層的,臨時安置期限一般不超過三十六個月。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者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房屋徵收管理部門逾期未予交付房屋的,從逾期之月起,按照原規定標準的兩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二十八條 被徵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在本市僅有一處合法房産憑證記載的住宅,獲得的房地産評估價格低於徵收補償最低標準的,應當按照徵收補償最低標準給予補償。


徵收補償最低標準由江北新區管委會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條 被徵收人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按照房屋原用途予以補償。


2010年7月1日《江蘇省城鄉規劃條例》實施前被徵收人將住宅房屋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憑其合法有效的工商營業執照、完稅憑證,按照省、市相關規定給予補償。


第三十條 徵收因國家有關私房改造政策形成租賃關係的私有出租房屋,對執行政府租金標準的原承租人,按照房地産評估價格的百分之九十給予補償。


第三十一條 徵收設有抵押權的房屋,房屋徵收管理部門應當在補償協議簽訂前通知抵押權人。

簽訂貨幣補償協議的,抵押權人不同意將該房屋貨幣補償款支付給抵押人的,房屋徵收管理部門可以將貨幣補償款公證提存。


第三十二條 因徵收房屋造成停産停業損失的補償,由徵收當事人根據房屋被徵收前的效益、停産停業期限等因素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委託已經選定或者確定的評估機構評估。

停産停業損失的補償無法採用評估方式確定的,對非住宅房屋中的營業用房,給予不超過其房地産評估價格百分之八的停産停業損失補償;對非住宅房屋中的非營業用房給予不超過其房地産評估價格百分之五的停産停業損失補償。


第三十三條 徵收有租賃關係的非住宅,租賃雙方對停産停業損失的承擔方式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成的,房屋徵收管理部門可以將有爭議部分的貨幣補償款公證提存。


第三十四條 搬遷補助費(含設備遷移費)由被徵收房屋的合法佔有人獲得;合法佔有人搬遷後,被徵收人仍有財産需要搬遷的,可適當獲得搬遷補助費。

臨時安置補助費由被徵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獲得。


第三十五條 徵收決定作出後,房屋徵收管理部門應當與被徵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就補償方式,補償補助金額和支付期限,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週轉用房,停産停業損失,搬遷期限,臨時安置方式和臨時安置期限,産權調換房屋的地點、面積和辦理不動産登出登記(直管公房承租人除外)等相關事項依法訂立補償協議。

房屋徵收實施單位應當將分戶補償情況在徵收範圍內公示。


第三十六條 房屋徵收管理部門與被徵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的,由房屋徵收實施單位按照程式報請作出征收決定的江北新區管委會依法作出征收補償決定,並在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


徵收補償決定包括下列內容:

(一)被徵收房屋的基本情況;

(二)補償方式;

(三)補償、補助金額;

(四)用於産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直管公房承租人除外);

(五)不少於十五日的搬遷期限;

(六)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等救濟權利事項。

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房屋徵收實施單位應當將被徵收房屋資訊進行公告,被徵收房屋相關權利人在公告期限內未能明確房屋所有權的,由房屋徵收實施單位報請作出征收決定的江北新區管委會依法作出征收補償決定。徵收補償方式應當採取産權調換,産權調換房屋應當依法進行評估。


第三十七條 被徵收人重新購買房屋或者受讓土地使用權的,價款中相當於貨幣補償金額的部分免交契稅。


第三十八條 被徵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因房屋徵收需要辦理戶口遷移、郵件傳遞、電話遷移、供水、供電、低保、勞動和社會保險以及轉學、轉托等手續的,有關單位應當提供便利。


在徵收範圍內的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可以在原學校或者現居住地學校就讀,學校不得以非本學區學生為由收取其他費用。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九條 江北新區房屋徵收管理部門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對房屋徵收實施單位的徵收與補償行為進行指導和監督管理;

(二)建立徵收補償資金監管制度,審核江北新區投資項目的徵收費用概決算和其他徵收項目費用的概算;

(三)及時組織徵收實施單位向房屋徵收資訊管理平臺報送徵收與補償資訊;

(四)建立測繪、評估機構庫,向社會公佈測繪、評估機構信用名錄;

(五)對江北新區直管區徵收決定、徵收補償決定和相關公開公示制度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六)建立房屋徵收與補償檔案管理制度;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以及江北新區管委會確定的其他監督管理職責。

第四十條 江北新區相關職能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承擔規劃與國土管理職能的相關部門負責出具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者規劃意見函;負責提供不動産登記資訊;

(二)承擔住房保障和建設職責的相關部門負責符合住房保障資格條件的徵收住房保障工作;

(三)承擔民政事務職責的相關部門負責認定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人員;

(四)承擔價格管理職責的相關部門負責核定保障性住房價格;承擔工商管理職責的相關部門負責提供相關工商登記資訊;

(五)承擔城市管理職責的相關部門負責依法查處違法建築;

(六)公安機關負責提供相關戶籍資訊;

(七)稅務部門依法提供相關納稅資訊;

(八)承擔審計職責的相關部門依法對徵收補償費用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和審計;

第四十一條 採取欺騙、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方式,以及停薪、停職、降級、開除等手段迫使被徵收人簽訂補償協議和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房地産價格評估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與徵收當事人串通,損害對方合法權益,或者以不正當手段獲取評估業務,或者依照本辦法確定後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委託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並記入信用檔案;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徵收補償、補助、獎勵等標準由江北新區房屋徵收管理部門會同承擔相關職能的機構根據江北新區社會經濟發展狀況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由江北新區管委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在此之前已發徵收決定的徵收項目,仍按原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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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國網地産2018-10-10 10:4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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