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國家文物局消息,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文物保護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見》,進一步提升考古遺址保護管理水準,推進國家考古遺址公園高品質發展,國家文物局組織修訂了《國家考古遺址公園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顯示,國家考古遺址公園是指以重要考古遺址及其環境為主體,具有科研、教育、遊憩等功能,在考古遺址研究闡釋、保護利用和文化傳承方面具有全國性示範意義的特定公共文化空間。
《辦法》顯示,符合已公佈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文物保護規劃已由省級人民政府公佈實施、具備考古和研究工作計劃、具備符合文物保護規劃的考古遺址公園規劃、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專門管理機構條件的考古遺址,可向國家文物局提出國家考古遺址公園立項申請。國家考古遺址公園的立項申請由考古遺址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提出,經省級文物主管部門初審同意後,報國家文物局。考古遺址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提交國家考古遺址公園評定申請,經省級文物主管部門初審同意後報國家文物局,國家文物局按照《國家考古遺址公園評定細則》開展評定工作。評定合格者,由國家文物局確定為“國家考古遺址公園”,並向社會公佈。
《辦法》要求,國家考古遺址公園的專門管理機構負責公園的日常管理及運營,須依法履行文物保護職責,實施考古遺址公園規劃,建立健全相關管理規章制度,提供良好的衛生、服務、消防、救護等公共設施,並不斷改善服務品質,在規定時限內向國家文物局提交年度運營報告。
《辦法》強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國家考古遺址公園的用途和功能,不得侵佔其合法用地,不得擅自改變國家考古遺址公園的用地性質,不得開展任何不利於考古遺址保護的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