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網站近日公佈的行政處罰資訊公開表顯示,天津市人人樂商業有限公司西青大寺購物廣場存在銷售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的規定。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五)項,天津市西青區市場和品質監督管理局決定給予其罰款、沒收財物的處罰。
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人人樂連鎖商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簡稱“*ST人樂”,股票代碼002336.SZ)官方網站顯示,天津市人人樂商業有限公司西青大寺購物廣場為*ST人樂天津門店之一。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禁止生産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産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産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産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産品;
(三)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生産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四)超範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
(五)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六)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産動物肉類及其製品;
(八)未按規定進行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製品;
(九)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十)標注虛假生産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十一)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
(十二)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産經營的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産品。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産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産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産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一)生産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二)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生産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經營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劑;
(三)生産經營超範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
(四)生産經營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五)生産經營標注虛假生産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六)生産經營未按規定註冊的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或者未按註冊的産品配方、生産工藝等技術要求組織生産;
(七)以分裝方式生産嬰幼兒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業以同一配方生産不同品牌的嬰幼兒配方乳粉;
(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産食品,或者生産食品添加劑新品種,未通過安全性評估;
(九)食品生産經營者在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經營後,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經營。
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生産經營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依照前款規定給予處罰。
生産食品相關産品新品種,未通過安全性評估,或者生産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相關産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品質監督部門依照第一款規定給予處罰。
以下為行政處罰原文:
(責任編輯:王擎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