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5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國證監會、公安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監管總局、國務院國資委制定的《關於進一步做好資本市場財務造假綜合懲防工作的意見》(下稱《意見》)。其中提到,堅決打擊和遏制重點領域財務造假。加大股票發行環節現場檢查和督導力度,聚焦業績異常增長等情形,嚴防“帶病闖關”。嚴厲打擊系統性造假和配合造假。
同日,證監會還發佈了新查辦的5起上市公司財務造假等資訊披露違法案件。上海證券報記者獲悉,下階段證監會將進一步從嚴監管企業發行上市活動,加大新股發行領域現場檢查和督導力度,對現場檢查中的撤回企業“一查到底”;強化已上市企業監管力度,持續加大對財務造假的懲戒力度,使造假參與方“一處失信、處處受限”;綜合運用行政監管措施、行政處罰、民事賠償、刑事追責、誠信懲戒和退市監管、自律管理等手段,構建對財務造假進行打擊的“長牙帶刺”立體追責體系。
對現場檢查中的撤回企業
“一查到底”
今年以來,證監會加大對股票發行環節現場檢查和督導,修訂完善現場檢查及配套制度,強化檢查發現問題懲戒力度。
3月15日,證監會修訂併發布《首發企業現場檢查規定》,進一步規範首發企業現場檢查程式與方式。4月30日,證監會進一步修訂併發布《中國證監會隨機抽查事項清單》,將首發企業現場檢查隨機抽取比例從5%大幅提高到20%。此外,滬深交易所同步修訂首發企業現場督導業務規則,優化督導類型、適用情形及檢查範圍。
在業內人士看來,上述措施有助於壓實發行人及仲介機構申報責任,加大資本市場“入口關”把關力度,有利於督促引導各方強化申報品質,從源頭上提高上市公司品質。
上海證券報記者獲悉,下階段,證監會將進一步從嚴監管企業發行上市活動,壓緊壓實發行監管全鏈條各方責任,加大新股發行領域現場檢查和督導力度,切實發揮現場檢查對書面審核的補充驗證延伸作用,探索重大疑點稽查提前介入,依法立案查處;對現場檢查中的撤回企業“一查到底”,切實落實“申報即擔責”;切實樹立對投資者負責的理念,強化資本市場功能發揮,從源頭提高上市公司品質。
對以身試法的造假者打到
“不敢再犯”
今年以來,證監會進一步加大財務造假行為打擊力度,共對財務造假、欺詐發行等作出處罰60余件,罰沒款金額46.33億元,2023年同期罰沒款金額3.22余億元,同比增1315.39%;懲處責任主體109人(家)次,市場禁入22人次,其中採取10年以上禁入的8人次,市場禁入人次同比增長22.22%。
從今年查處的案件來看,主要呈現三個特點:一是對欺詐發行行為嚴懲不貸,比如嚴肅查處恒大地産通過提前確認收入方式虛增收入及利潤騙取發行核準行為,對恒大地産罰款41.75億元。二是加強對“首惡”“關鍵少數”懲戒力度,如奇信股份案中有關公司實際控制人葉某授意、指揮公司從事欺詐發行和資訊披露違法行為,證監會對葉某處以1400萬元罰款並採取終身證券市場禁入措施。三是穿透識別、依法嚴懲通過多種手法造假的行為,比如對華訊方舟形成資金閉環、業務閉環的智慧自組網等業務穿透識別,對其財務造假等資訊披露違法行為,對公司及責任人員處以1910萬元罰款。
業內人士表示,針對財務造假行為,監管部門應視情形區分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董監高等主體責任,分類處理,對以身試法的造假者重拳出擊“痛擊筋骨”,打到“不敢再犯”;在財務造假相關案件量罰時,需要綜合考慮造假金額、持續時間、行為後果、配合調查情況等多種因素,造假金額僅是諸多量罰考量因素中的一個方面,不應簡單將造假金額絕對值與行政處罰金額掛鉤。
構建“長牙帶刺”立體追責體系
“行政處罰只是違法違規追責鏈條上的一個環節,不是唯一更不是全部。”證監會相關部門負責人表示,下一步,證監會將始終堅持“嚴”的行政執法主基調,在行政處罰之外,積極支援對財務造假等各類違法違規行為的刑事追責和民事賠償等工作,持續加大與公檢法各部門的聯動,對財務造假中涉嫌犯罪線索及時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綜合運用行政監管措施、行政處罰、民事賠償、刑事追責、誠信懲戒和退市監管、自律管理等手段,構建對財務造假進行打擊的“長牙帶刺”立體追責體系,為資本市場高品質發展保駕護航。
同時,證監會將持續推動修訂註冊會計師法,並推動制定上市公司監督管理條例,進一步強化對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金融機構、客戶、供應商等第三方配合上市公司造假,以及註冊會計師審計違法行為等的責任追究力度,將嚴重造假的上市公司及相關責任人員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努力破除造假“生態圈”,持續加大對財務造假的懲戒力度,使造假參與方“一處失信、處處受限”。
此外,打擊財務造假也離不開一線監管部門的通力協作。數據顯示,2022年至2024年4月30日,就滬市公司財務造假相關違規行為,上交所共作出31份公開譴責,並公開認定33人不適合擔任上市公司董監高,共作出15份通報批評,以及19份監管警示。2024年以來,深交所已對13家存在造假或佔用公司的28名“關鍵少數”,採取終身至3年不等的公開認定措施。
下一步,滬深北交易所將進一步強化造假佔用“關鍵少數”的懲戒力度,用好用足現有監管工具箱,做到應罰盡罰、應用盡用,全面加強打擊違規行為的範圍和強度。同時,推動相關部門進一步完善與財務造假相關主體的刑事立法、民事賠償規則,加大對配合財務造假第三方的刑事追責力度。
(責任編輯:王擎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