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3日,合力泰公告稱,公司董事長文開福近日收到證監會下發的調查通知書,因董事長文開福涉嫌資訊披露違規和短線交易“合力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有關規定,證監會決定對文開福立案調查。
經查明,文開福涉嫌違法的事實如下:
文開福涉嫌資訊披露違法
文開福是合力泰截止2018年10月以前的第一大股東和實際控制人,2018年6月29日至2018年9月7日,文開福安排李某偉、鄭某煒、龐某三人使用13個證券賬戶交易“合力泰”。2018年6月29日至9月7日,利用“陳某雄賬戶組”合計買入“合力泰”11024.90 萬股,賣出“合力泰”6487.37 萬股。
文開福作為合力泰時任實際控制人,在利用“陳某雄賬戶組”交易“合力泰”導致持股情況變化時沒有及時、準確地將相關情況告知合力泰,導致合力泰所披露的關於實際控制人持股情況的資訊存在虛假記載。
此外,文開福涉嫌短線交易“合力泰”
2018 年 6 月 29 日至 9 月 7 日,文開福使用“陳某雄賬戶組“買入“合力泰”11,024.90 萬股,賣出“合力泰”6,487.37萬股,存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和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情況。
證監會認為,文開福作為合力泰原實際控制人,依據《資訊披露違法行為行政責任認定規則》(證監會公告[2011]11 號)第一條,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根據 2014 年 8 月 31 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五部法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以下簡稱《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所述“其他資訊披露義務人”,其未主動告知合力泰並配合履行資訊披露義務的行為涉嫌違反《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 40 號)第三十五條第三款之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所述違法行為。
同時,作為時任合力泰董事長、實際控制人,其在 2018 年 6 月至 9 月交易“合力泰”股票存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的行為,涉嫌違反《證券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條所述違法行為。
對此,證監會擬決定對文開福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45萬元罰款。
(責任編輯:趙金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