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證券報記者獲悉,今年全國兩會,全國人大代表、證監會副主席王建軍在參加廣東團小組審議會議時表示,建議將欺詐發行罪納入金融詐騙罪進行規制,最高刑期由15年提高至無期。
同時,他還提出,應高度重視私募領域的風險防範和化解,抓緊出臺私募基金管理條例,健全完善照前會商等制度,嚴把市場準入關;應將私募領域的違法行為,特別是變相“偽私募”納入刑事打擊範圍,防範化解私募領域風險。
作為第十三屆全國人大代表履職以來,王建軍一直高度關注資本市場法治建設,針對推動修改刑法、提高欺詐發行違法犯罪的懲處力度,他連續多次提出建議、議案。
2021年全國兩會,王建軍提交了關於推進證券罰沒款“賠先罰後”機制的建議。他認為,在提升證券違法責任追究力度的背景下,高額證券罰沒款可能進一步削弱相關責任人的民事償付能力,使受損投資者無法得到及時、充分賠償的矛盾更加突出。為穩步推進註冊制改革,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有必要深化落實民事賠償責任優先原則,構建證券罰沒款“賠先罰後”的機制。
2020年全國兩會,王建軍在接受上海證券報記者採訪時表示,建議修改刑法,將欺詐發行罪調整納入“金融詐騙罪”範疇,將最高刑提至無期徒刑,同時提高罰金額度,拓寬該罪的規制範圍,明確“關鍵少數”的刑事責任。
2019年全國兩會,王建軍提出建議,應將欺詐發行犯罪最高刑期增至無期、重罰參與合謀的仲介機構,建立證券市場違法主體向受損投資者返還違法所得的行政處罰制度,取消證券民事賠償訴訟前置程式。
目前,新證券法實施已滿兩年,新證券法、刑法修正案(十一)、國務院“零容忍”意見等為嚴打嚴懲證券期貨違法提供了堅實的法制保障。今年證監會還將持續加強資本市場的法治供給,推動期貨和衍生品法、上市公司監管條例等立法,強化行刑銜接,進一步增強執法震懾。同時,將穩步推進私募基金風險分類整治,深入開展“偽私募”“偽金交所”整治,加強分工協作,消除監管真空。
記者 梁銀妍 編輯 馬婧妤
(責任編輯:羅伯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