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財經3月4日訊(記者 郭偉瑩) 一年一度的全國“兩會”拉開帷幕。中國網財經記者近日獲悉,全國人大代表、太平洋醫療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主持工作)周燕芳帶來多份議案。其中,一份議案聚焦進一步放開保險資金投資股權項目審批制度。
保險資金通過股權投資為實體經濟注入大量資金
周燕芳表示,股權投資是保險資金支援實體經濟的最佳方式之一。股權投資與保險資金性質具有高度的契合性。險資平均久期較長,資金穩定性好,這與權益類資産對長期資金的需求不謀而合。在資産配置合理、風險控制得當的情況下,適當開展股權投資,有利於解決保險資金運用期限錯配問題,也有利於提升保險資金整體投資收益水準。近幾年以來,保險資金通過股權投資的方式,為實體經濟的發展注入了大量資金。
為鼓勵保險資金有序地進行股權投資,發揮保險資金長期穩定和價值投資的作用,2010年監管機構發佈《保險資金投資股權暫行辦法》,並在此基礎上,結合市場實際需要,調整放鬆部分限制,在保持償付能力充足率合規的前提下,適度降低股權投資門檻,擴大投資範圍。目前保險公司進行非重大股權投資和投資基金投資的,在簽署投資協議後5個工作日內向銀保監會報告即可。但對擬投資非保險類金融企業或者與保險業務相關企業實施控制的重大股權投資,仍需要向中國銀保監會申請核準。
核準制所需材料多、審批流程長
周燕芳表示,目前保險資金投資股權項目審批制度存在一定的問題。
1.核準制所需材料多,審批流程長,影響項目投資效率
根據《保險資金投資股權暫行辦法》(保監發〔2010〕79號),保險公司進行重大股權投資,應當向中國銀保監會申請核準,提交以下書面材料:股東會或者董事會投資決議;主營業務規劃、投資規模及業務相關度説明;專業機構提供的財務顧問報告、盡職調查報告和法律意見書;投資可行性報告、合規報告、關聯交易説明、後續管理規劃及業務整合方案;有關監管部門審核或者主管機關認可的股東資格説明;投資團隊及其管理經驗説明;附生效條件的投資協議等。
核準制需要提交的材料較多,需大量的時間和精力進行準備,並且審批流程長,經常需要半年至一年的時間。現在經濟發展變化較快,經過長時間的審批等待,很可能會錯過擬投項目的機會窗口,影響項目投資效率。
2.重大股權投資使用自有資金投資,非責任準備金,在保持償付能力充足率合規的前提下,保險公司可自負盈虧
根據《關於保險資金投資股權和不動産有關問題的通知》(保監發〔2012〕59號),保險公司重大股權投資和購置自用性不動産,除使用資本金外,還可以使用資本公積金、未分配利潤等自有資金。非重大股權投資和非自用性不動産投資,可以運用自有資金、責任準備金及其他資金。
重大股權投資使用的是自有資金,非保險責任準備金。在保證償付能力的前提下,保險公司可以根據市場狀況進行自我調整,動態平衡市場風險,自負盈虧。以英國為例,由於擁有國際化程度最高的資本市場,且對保險公司投資沒有任何限制,英國保險公司在寬鬆的監管環境和完善的金融市場中能最大化的分散投資風險,一定程度上保證了公司有較穩定的收益,以及更敢於配置高風險的權益類資産。
建議進一步放開保險資金投資股權項目審批制度
全國人大代表、太平洋醫療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主持工作)周燕芳表示,為進一步深化保險資金運用市場化改革,建議在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充足率合規的前提下,對養老、醫療、汽車服務等國家支援行業的股權投資,由核準調整為報告制度,以進一步拓寬保險資金投資的自主決策空間,讓企業自主經營自負風險,提高投資效率,使保險公司切實服務好實體經濟和資本市場穩定發展。
1.建立險資股權投資指引制度,明確行業負面清單
險資股權投資既要滿足收益要求,又要兼顧社會效益,在追求投資回報的同時要充分注重對環保、技術創新、産業發展的促進作用。建議借鑒外商投資産業指導目錄,建立股權投資指引目錄,根據股權投資的行業,從社會公益、環境保護、技術創新、投資風險四個角度分為鼓勵類、限制類和禁止類,在這三個類別下再進行細化,建立具體詳盡的評估標準,對險資股權投資行為進行評價。
對於保險類企業、非保險類金融企業和與保險業務相關的養老、醫療、汽車服務等國家大力支援企業的股權投資,可以取消核準,採用報告制度,簡化流程,提高投資效率。
2.設置差異化的股權投資監管比例,逐步向資訊披露為核心的審慎監管模式轉變
股權投資可參考權益類資産配置相關要求,根據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充足率、資産負債管理能力及風險狀況等指標,設置差異化的股權投資監管比例,對各項投資能力都比較強的保險公司,可以適當放開資産監管比例,由保險公司自主決定股權投資的數額和比例,簡化股權投資審批流程,賦予保險公司更多自主投資權,提高監管政策的精準性和針對性。
同時,健全資訊披露制度,從以償付能力為核心的資金運用比例監管轉變為以資訊披露為核心的公眾公司式監管,充分披露保險公司的投資資訊,以揭示投資風險,為市場參與者營造充分資訊的市場環境,提高投資透明度,建立以資訊披露為核心的審慎監管制度,實現全方位的監管。強化投資者自主決策,風險自擔的意識,變行政主導為市場調節,形成適應並能夠指導險資股權投資發展的動態型自我監管模式。
3.強化責任追究機制,完善處罰措施
保險資金股權投資監管的法律法規,對違法違規投資行為的處罰普遍存在著處罰程度規定不明確、處罰力度輕、民事責任與刑事責任規定不明確的問題。建議系統地整理和總結現有的懲罰措施,以違法違規投資股權標的大小為依據,對違法違規程度加以區分,針對不同程度規定相應的處罰措施。
並且加大處罰力度,提高違法違規成本。一方面,繼續貫徹機構和個人雙重處罰制,目前對於違規使用保險資金側重於對保險公司的處罰,對相關責任人的處罰力度不足,可以通過增加相關責任人罰金的處罰方式提高違法成本,加強監管的威懾力。另一方面堅持糾罰並重,對存在重大風險隱患的投資行為或故意規避監管的投資行為,及時進行制止並對其進行處罰。
(責任編輯:孟茜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