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3日,上海證券報記者獲悉,中國人民銀行日前起草了《中國人民銀行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暫行規定(徵求意見稿)》(下稱“裁量基準”),以促進規範行使行政處罰權。根據裁量基準,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在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嚴格遵循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所謂“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是指按照當事人違法行為涉及的不同事實和情節,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中的原則性規定或者具有一定彈性的執法許可權、裁量幅度等內容進行細化量化,形成的具體執法尺度和標準。
裁量基準共四章二十六條,明確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含義,細化裁量階次與適用情形,規範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適用方式,並健全行政處罰裁量基準適用的保障機制。
在細化裁量階次與適用情形方面,裁量基準對從輕處罰、一般處罰和從重處罰所對應的處罰幅度進行了劃分。同時,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和授權,結合中國人民銀行工作實際,對適用減輕處罰、從輕處罰、從重處罰的具體情形進行了規定。
比如,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從重處罰:違法行為造成嚴重後果或者社會影響惡劣的;違法行為持續時間長、發生次數多、涉案金額大、違法業務佔比大、受害人數量大,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不配合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的執法活動,或者隱匿、銷毀違法行為證據的;受到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行政處罰後5年內,再次實施相同違法行為的等。
在規範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適用方式方面,裁量基准將六大類十余種因素,明確為適用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時應當綜合考慮的因素,促進“同案同罰”。同時,裁量基準細化了違法所得的計算標準。
對監管對象的違法行為實施有效的行政處罰,是強化金融監管的必要手段。裁量基準的出臺符合金融監管工作的實際需求。起草説明顯示,對於如何有效實施行政處罰,做到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是實踐工作中面臨的突出問題。
起草説明稱,裁量基準明確對不同違法行為應給予的行政處罰幅度,是提升金融監管透明度和有效性的必要手段,也是促進公平合理地實施行政處罰的重要保障。
(責任編輯:朱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