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財經3月24日訊 中國證監會河南監管局網站近日發佈了河南證監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0〕2號。
其中顯示,洛陽北方玻璃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玻股份 證券代碼:002613)在深圳證券交易所投資者關係互動平臺對投資者關於“公司是否有關於光伏HIT薄膜電池産業鏈的技術研發”等問題的回復中表示,“公司全資子公司上海北玻鍍膜技術工業有限公司具備製造符合HIT工藝的PVD鍍膜設備能力”;在2月25日對深圳證券交易所關注函的回復公告中表示,“目前公司尚不具備成熟商業化運作生産HIT工藝的PVD鍍膜設備的能力”,存在資訊披露不準確、誤導性陳述的情形。北玻股份董事會秘書雷敏對上述資訊披露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
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二條、第三條相關規定。根據《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河南證監局決定對北玻股份及雷敏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資訊披露義務人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資訊,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資訊披露義務人應當同時向所有投資者公開披露資訊。 在境內、外市場發行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並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場披露的資訊,應當同時在境內市場披露。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發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保證披露資訊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公司資訊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負責,但有充分證據表明其已經履行勤勉盡責義務的除外。上市公司董事長、經理、董事會秘書,應當對公司臨時報告資訊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承擔主要責任。上市公司董事長、經理、財務負責人應對公司財務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承擔主要責任。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資訊披露義務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以下監管措施:
(一)責令改正;
(二)監管談話;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將其違法違規、不履行公開承諾等情況記入誠信檔案並公佈;
(五)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六)依法可以採取的其他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洛陽北方玻璃技術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責任人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洛陽北方玻璃技術股份有限公司、雷敏:
近期,你公司在深圳證券交易所投資者關係互動平臺對投資者關於“公司是否有關於光伏HIT薄膜電池産業鏈的技術研發”等問題的回復中表示,“公司全資子公司上海北玻鍍膜技術工業有限公司具備製造符合HIT工藝的PVD鍍膜設備能力”;在2月25日對深圳證券交易所關注函的回復公告中表示,“目前公司尚不具備成熟商業化運作生産HIT工藝的PVD鍍膜設備的能力”,存在資訊披露不準確、誤導性陳述的情形。你公司董事會秘書雷敏對上述資訊披露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
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二條、第三條相關規定。根據《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現決定對你公司及雷敏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河南證監局
2020年3月18日
(責任編輯:張倩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