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財經7月9日訊 證監會網站日前發佈關於對軟控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經查,軟控股份有限公司(簡稱:軟控股份)存在兩項違規行為:
一、資訊披露不準確。軟控股份編制、披露的《軟控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非經營性資金佔用及其他關聯資金往來情況匯總表》中,對賽輪(越南)有限公司、賽輪(瀋陽)輪胎有限公司、賽輪(東營)輪胎股份有限公司、青島軟控新材有限公司、青島科捷自動化設備有限公司、怡維怡橡膠研究院有限公司2018年度非經營性資金佔用數據披露有誤。不符合《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二條的規定。
二、資訊披露不及時。軟控股份全資子公司軟控(美洲)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軟控(美洲)”)持有Test Measurement Systems, Inc(以下簡稱“TMSILLC”)85%的股權。2018年11月30日,軟控(美洲)與TM FUTURE,INC.簽訂《股權轉讓協議》,約定將持有的TMSILLC85%股權以5.00萬美元的價格進行轉讓,並於2018年11月30日前辦妥股權交割手續及收回股權轉讓價款。截至2018年11月30日,TMSILLC凈資産為-414.81萬美元,上述交易産生投資收益2,454.20萬元,佔你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凈利潤的32.14%,屬於《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三十條規定的重大事件。你公司直至2019年4月27日,才在2018年年度報告中披露該事項。不符合《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三十一、三十三條的規定。
根據《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青島證監局決定對軟控股份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二條規定,資訊披露義務人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資訊,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資訊披露義務人應當同時向所有投資者公開披露資訊。在境內、外市場發行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並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場披露的資訊,應當同時在境內市場披露。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上市公司應當在最先發生的以下任一時點,及時履行重大事件的資訊披露義務:(一)董事會或者監事會就該重大事件形成決議時;(二)有關各方就該重大事件簽署意向書或者協議時;(三)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知悉該重大事件發生並報告時。
在前款規定的時點之前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應當及時披露相關事項的現狀、可能影響事件進展的風險因素:(一)該重大事件難以保密;(二)該重大事件已經洩露或者市場出現傳聞;(三)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出現異常交易情況。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發生本辦法第三十條規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對上市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産生較大影響的,上市公司應當履行資訊披露義務。
上市公司參股公司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産生較大影響的事件的,上市公司應當履行資訊披露義務。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資訊披露義務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以下監管措施:(一) 責令改正;(二) 監管談話;(三) 出具警示函;(四) 將其違法違規、不履行公開承諾等情況記入誠信檔案並公佈;(五) 認定為不適當人選;(六) 依法可以採取的其他監管措施。
全文:
關於對軟控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2019〕16號
軟控股份有限公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上市公司現場檢查辦法》(證監會公告〔2010〕12號),我局對你公司進行了現場檢查。檢查發現,你公司存在以下問題:
一、資訊披露不準確。你公司編制、披露的《軟控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非經營性資金佔用及其他關聯資金往來情況匯總表》中,對賽輪(越南)有限公司、賽輪(瀋陽)輪胎有限公司、賽輪(東營)輪胎股份有限公司、青島軟控新材有限公司、青島科捷自動化設備有限公司、怡維怡橡膠研究院有限公司2018年度非經營性資金佔用數據披露有誤。其中怡維怡橡膠研究院有限公司資金佔用發生額披露數據高於實際發生額13.83萬元,其餘5家公司分別存在期初佔用金額錯誤、由於佔用資金和利息劃分不準確、資金佔用發生額和償還額劃分不準確導致數據錯誤的問題。不符合《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二條的規定。
二、資訊披露不及時。你公司全資子公司軟控(美洲)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軟控(美洲)”)持有Test Measurement Systems, Inc(以下簡稱“TMSILLC”)85%的股權。2018年11月30日,軟控(美洲)與TM FUTURE,INC.簽訂《股權轉讓協議》,約定將持有的TMSILLC85%股權以5.00萬美元的價格進行轉讓,並於2018年11月30日前辦妥股權交割手續及收回股權轉讓價款。截至2018年11月30日,TMSILLC凈資産為-414.81萬美元,上述交易産生投資收益2,454.20萬元,佔你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凈利潤的32.14%,屬於《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三十條規定的重大事件。你公司直至2019年4月27日,才在2018年年度報告中披露該事項。不符合《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三十一、三十三條的規定。
根據《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你公司全體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加強對證券法律法規的學習,增強規範運作意識,提高資訊披露品質,提升財務核算水準,確保會計數據真實準確。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青島證監局
2019年7月8日
(責任編輯:楊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