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加理賠難度侵害被保險人權益”“借款人意外險條款指定貸款機構為第一受益人”……近期,部分地方銀保監局在第四輪財險公司備案産品抽查發現了諸多問題,6家保險公司因此被採取行政監管措施。其中,2家險企在未來3個月內被禁止“上新”。
業內人士表示,産品備案制提高了市場效率,但部分險企在經營中存在産品設計不合理、備案不規範、侵害消費者權益等方面的問題,監管還須強化檢查,加大資訊公開力度,消費者也需要擦亮眼睛,仔細閱讀保險條款,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抬高理賠門檻
侵害被保險人權益
北京銀保監局近日對中銀保險、中國人壽財險、眾惠財産相互保險社、中鐵自保公司、陽光財險5家財險公司採取行政監管措施。同時,吉林銀保監局對鑫安汽車保險公司採取行政監管措施。其中,兩家保險公司由於抽查産品存在問題較多,性質較嚴重以及侵害消費者合法利益等情況,違法違規情節嚴重,被要求從收到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之日起3個月內,禁止備案新的保險條款和費率,農業保險、機動車輛保險除外。
監管機構對保險産品的抽查反映出多方面問題。例如,在申請理賠方面,眾惠相互、中銀保險、中國人壽財險都涉及理賠申請材料缺乏合理性的問題,監管機構點名某險企“理賠材料涉嫌增加理賠難度侵害被保險人權益”。
出險之後消費者要向險企發起理賠申請,提供哪些理賠材料才是合理的?應遵循怎樣的原則?昱淳精算諮詢合夥人徐昱琛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不同的保險事故需要提供不同的理賠材料,但險企要求消費者提供的理賠材料應當遵循兩個原則:一是材料的相關性,二是材料的可提供性,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應簡化理賠程式而非將程式複雜化。
從産品開發來看,北京銀保監局指出,某財險公司的健康險保險條款中存在未明確表述為“不保證續保”、基準費率為區間值、引用已廢止標準等問題。
業內人士分析認為,對有的産品開發“禁忌”監管機構已有明確要求,但險企仍然打擦邊球,可能還是抱有僥倖心理。例如,銀保監會在《關於規範短期健康保險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中指出,保險公司開發的短期健康保險産品中包含續保責任的,應當在保險條款中明確表述為“不保證續保”條款。
徐昱琛表示,有的險企可能擔心“不保證續保”字樣會影響消費者在投保時的選擇,沒有明確表述主要還是從銷售角度進行考量。對短期健康險應當怎樣續保,業界也有不同的看法。例如,清華大學五道口金融學院中國保險與養老金研究中心研究總監朱俊生就明確建議,允許短期健康險可承諾續保,實現對消費者的長期保障。
在責任免除方面,吉林銀保監局指出,鑫安保險責任免除條款未用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體、符號或者其他明顯標誌作出提示;同時,另一險企的免責條款表述不利於消費者權益保護。
分析人士認為,監管機構查出的這些問題背後主要有兩方面原因:第一,做大保費規模的衝動;第二,減少賠付。在簡政放權的背景下,消費者還需要睜大眼睛,看清保險條款,儘量避免後期陷入糾紛。
借款人意外險
貸款機構是第一受益人
根據北京銀保監局資訊,某財險公司的借款人意外險條款指定貸款機構為第一受益人,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關於人身保險受益人應由被保險人或投保人指定的相關規定。同時,該公司意外險基準費率與貸款利率掛鉤,費率厘定不合理。
徐昱琛分析道,儘管監管機構通報的是保險條款的問題,但聯繫到實際,其背後的捆綁銷售、費率畸高等問題更值得關注。
首先,從借款人意外險的銷售場景看,這樣一款指定了“貸款機構為第一受益人”的保險産品不會有消費者主動購買,只會是借款人在申請貸款時被要求購買,即捆綁銷售。事實上,捆綁銷售問題在行業存在已久,監管機構多次下發通知進行規範整頓。
近年來,銀保監會採取了一系列措施強化意外險市場監管,維護意外險市場秩序,但業內人士表示,意外險定價機制不合理、銷售行為不規範等市場亂象依然存在。
據知情人士透露,銀行捆綁銷售保險公司的産品包括意外險、保證保險等,對出險概率極低的保險産品,銀行與保險公司簽訂的代售手續費率可高達保費的90%,而保險公司為了更多保費和利潤,在特定渠道銷售的産品費率遠高於正常水準。捆綁銷售、手續費畸高等問題也導致捆綁銷售的意外險對於險企而言難以真正賺錢,對於消費者而言,又增加了不合理的負擔。
從第一受益人角度來看,徐昱琛表示,在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同意的情況下,貸款機構作為第一受益人本身並沒有什麼問題,但結合現實情況,如果借款人在申請貸款時沒有遇到額外附加條件,一般不會將貸款機構作為意外險的第一受益人。
(責任編輯:孟茜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