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江蘇監管局網站近日公佈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行政監管措施】關於對江蘇光一貴仁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顯示,經查,江蘇光一貴仁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光一貴仁基金”)在開展私募基金業務中,存在以下問題:
一、光一貴仁基金辦公地址、員工、實收資本變更及分支機構設立,未按規定向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報告,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第二十五條的規定。
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不規範。管理人募集過程中未對南京光一版權雲大數據服務合夥企業(有限合夥)投資者進行風險測評,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
依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江蘇證監局現對光一貴仁基金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光一貴仁基金應高度重視,充分吸取教訓,加強合規運作,並於收到該決定書30日內向江蘇證監局提交書面報告。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光一貴仁基金為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光一科技”,300356.SZ)全資子公司。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第二十五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基金業協會的規定,及時填報並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的有關資訊、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資運作情況和杠桿運用情況,保證所填報內容真實、準確、完整。發生重大事項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向基金業協會報告。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於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的4個月內,向基金業協會報送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資運作基本情況。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銷售私募基金的,應當採取問卷調查等方式,對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進行評估,由投資者書面承諾符合合格投資者條件;應當製作風險揭示書,由投資者簽字確認。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託銷售機構銷售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銷售機構應當採取前款規定的評估、確認等措施。
投資者風險識別能力和承擔能力問卷及風險揭示書的內容與格式指引,由基金業協會按照不同類別私募基金的特點制定。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規定,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對其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公開譴責等行政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行政監管措施】關於對江蘇光一貴仁股權投資基金管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江蘇光一貴仁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經查,你公司在開展私募基金業務中,存在以下問題:
一、公司辦公地址、員工、實收資本變更及分支機構設立,未按規定向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報告,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第二十五條的規定。
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不規範。管理人募集過程中未對南京光一版權雲大數據服務合夥企業(有限合夥)投資者進行風險測評,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
依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現對你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你公司應高度重視,充分吸取教訓,加強合規運作,並於收到該決定書30日內向我局提交書面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江蘇證監局
2019年9月23日
(責任編輯:趙金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