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8月8日訊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網站近日發佈的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安陽監管分局行政處罰資訊公開表(安金罰決字〔2024〕19號)顯示,廣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陽分行存在以下違法違規事實:線上消費貸款違規流入股市;流動資金貸款貸後管理不到位;貼現資金挪作銀行承兌匯票保證金。
根據《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五條和第三十七條、《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進一步防範銀行業金融機構與證券公司業務往來相關風險的通知》(銀監發〔2006〕第97號)第三條、《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九條和第三十二條、《商業銀行授信工作盡職指引》第四十一條、《關於加強票據業務監管 促進票據市場健康發展的通知》(銀發〔2016〕126號)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條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安陽監管分局決定對其處以罰款95萬元。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安陽監管分局行政處罰資訊公開表(安金罰決字〔2024〕20號)顯示,馬志軍(時任廣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陽分行公司部總經理)對廣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陽分行流動資金貸款貸後管理不到位、貼現資金挪作銀行承兌匯票保證金的行為應負管理責任。
根據《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九條和第三十二條、《商業銀行授信工作盡職指引》第四十一條、《關於加強票據業務監管 促進票據市場健康發展的通知》(銀發〔2016〕126號)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條和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安陽監管分局決定對其處以警告。
《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貸款人受託支付完成後,應詳細記錄資金流向,歸集保存相關憑證。
《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採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貸款人應與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事先約定,要求借款人定期報告或告知貸款人貸款資金支付情況。
貸款人應當通過賬戶分析、憑證查驗或現場調查等方式,核查貸款支付是否符合約定用途,以及是否存在以化整為零方式規避受託支付的情形。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進一步防範銀行業金融機構與證券公司業務往來相關風險的通知》(銀監發〔2006〕第97號)第三條“嚴格禁止挪用銀行信貸資金炒股”規定:嚴格禁止任何企業和個人挪用銀行信貸資金直接或間接進入股市,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貸款給企業和個人買賣股票。若發現挪用貸款買賣股票行為,銀行業金融機構要採取及時、必要的措施立即收回貸款。對有違規行為的企業或個人,除依法嚴肅處理外,由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會同有關部門將違規記錄載入徵信管理系統。
《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九條規定:貸款人應與借款人約定明確、合法的貸款用途。
流動資金貸款不得用於固定資産、股權等投資,不得用於國家禁止生産、經營的領域和用途。
流動資金貸款不得挪用,貸款人應按照合同約定檢查、監督流動資金貸款的使用情況。
《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貸款人應動態關注借款人經營、管理、財務及資金流向等重大預警信號,根據合同約定及時採取提前收貸、追加擔保等有效措施防範化解貸款風險。
《商業銀行授信工作盡職指引》第四十一條規定:商業銀行授信實施後,應對所有可能影響還款的因素進行持續監測,並形成書面監測報告。重點監測以下內容:
(一)客戶是否按約定用途使用授信,是否誠實地全面履行合同;
(二)授信項目是否正常進行;
(三)客戶的法律地位是否發生變化;
(四)客戶的財務狀況是否發生變化;
(五)授信的償還情況;
(六)抵押品可獲得情況和品質、價值等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審慎經營規則,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也可以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制定。
前款規定的審慎經營規則,包括風險管理、內部控制、資本充足率、資産品質、損失準備金、風險集中、關聯交易、資産流動性等內容。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嚴格遵守審慎經營規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二)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三)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資訊披露的;
(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六)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銀行業監督管理規定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規定處罰外,還可以區別不同情形,採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銀行業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取消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禁止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
以下為原文:
(責任編輯:易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