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翔妻子將聘請審計人員甄別財産!計劃陸續披露涉案公司與實控人,今天淩晨獨家回應……
12月23日晚,昔日私募一哥徐翔的妻子應瑩發佈長文再次表達對離婚案看法,並附上感言:“再次翻起陳年舊事並非我所願,但世道如此,我只能努力前行,我只想離婚和維護屬於自己的合法資産。”
徐翔案件已判,原定刑期于2021年7月結束。不過,涉及到百億級別財産分割依舊未決,應瑩與徐翔的離婚案也已延期。屢次在各種渠道發生無效後,應瑩這次發聲涉及兩項後續具體動作。
一是應瑩一直強調的財産甄別問題。若上海黃浦區人民法院拖延,應瑩將聘請審計人員,對案件過程進行審計,對資産進行自我甄別,而且會公佈。
二是對徐翔案判決提出異議,並表示,以後陸續披露的文章可能涉及各家上市公司和實控人,先説一聲抱歉。
12月24日淩晨,應瑩接受證券時報·e公司獨家採訪時稱,對於離婚案延期宣判一事,“黃浦法院一直沒有説法,也聯繫不上”。至於為何要聘請審計人員對案件過程審計並甄別財産,應瑩稱,“只是司法自我救助的方式,既然法院不甄別,我只能通過其他渠道給自己一個公正”。
應瑩或將聘請審計人員自我甄別財産
2019年3月20日,應瑩向上海黃浦區人民法院提交離婚起訴狀,離婚案于8月29日在青島審理,原計劃在11月7日宣判,但隨後上海黃浦區法院宣佈延遲宣判。從應瑩提交起訴狀至今已有9個多月時間。離婚案背後核心是涉案額較大財産甄別問題。根據應瑩計劃,先提起離婚案,離婚之後,財産分割一事另案處理。
最新發佈的博文中,應瑩提到,自己仔細看完《關於營造更好發展環境支援民營企業改革發展的意見》,特別注意到《意見》第十三條:保護民營企業和企業家合法財産。嚴格按照法定程式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措施,依法嚴格區分違法所得、其他涉案財産與合法財産,嚴格區分企業法人財産與股東個人財産,嚴格區分涉案人員個人財産與家庭成員財産。持續甄別糾正侵犯民營企業和企業家人身財産權的冤錯案件。建立涉政府産權糾紛治理長效機制。
對照四個嚴格,應瑩認為,在徐翔案中並未被嚴格執行。比如“嚴格按照法定程式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措施。”徐翔案中,查封和扣押不屬於徐翔名下和應瑩家庭名下資産,甚至是應瑩父母房産。
就“依法嚴格區分違法所得、其他涉案財産與合法財産”來説,青島中院早在2017年年初已經判決徐翔案,在判決書中提到要依法甄別涉案資産,予以返還。現在家庭合法財産全部遭到扣押,在判決書認定徐翔開始進行操縱證券市場之前(2010年11月開始),家庭已積累了近百億元的合法財産;在參與涉案的這些交易期間(2010年至2015年),徐翔也通過合法財産合法的投資收益。應瑩認為,這些財産不屬於違法所得,也不是涉案財産,應早日甄別。
應瑩還提到自己將要採取的措施:若上海黃浦區人民法院依然對我的離婚案惡意拖延……我將聘請審計人員,對案件過程進行審計,對資産進行自我甄別,到時候公佈給大家,也讓大家全面了解徐翔案的整個過程。
24日淩晨,應瑩接受證券時報·e公司獨家採訪時再次表示,對於離婚案延期宣判一事,“黃浦法院一直沒有説法,也聯繫不上”。至於為何要聘請審計人員對案件過程審計並甄別財産,應瑩稱,“只是司法自我救助的方式,既然法院不甄別,我只能通過其他渠道給自己一個公正”。
財産甄別三年未有結果
徐翔案發後,家庭名下大概接近210億元的資産受到查封,這包括澤熙係公司的資産、徐翔父母名下以及徐翔夫妻名下的所有資産。此外,還包括一些關聯朋友資産也一併查封。
8月29日,應瑩曾告訴證券時報·e公司記者,在徐翔案判決前後共劃扣賬戶121億元。其中,2016年9月,劃扣個人銀行卡餘額約5億,2016年11月至12月,劃扣信託賬戶資金餘額約100億(未通過信託公司,直接從銀行端劃扣),判決後,2017年6-9月,劃扣個人證券賬戶資金餘額約16億。
2017年1月23日,徐翔案判決書認定,徐翔的犯罪所得為71億余元。判決書第98頁認定徐翔“所得贓款已全部被追繳”。另據判決書:“本案三被告人的辯護每人平均提出‘公安機關扣押、查封三被告人的涉案財産,部分是他人財産以及與犯罪無關的本人合法財産’的辯護意見,本院將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對隨案移送的涉案財物權屬和性質予以甄別後,依法作出處置。”
雖然法院判決説中寫明“對隨案移送的涉案財物權屬和性質予以甄別後,依法作出處置”,但是甄別已經將近3年,仍然沒有給出明確結果。
應瑩曾表示,“除了徐翔非法所得和被追繳的資金,剩下屬於合法財産,這部分財産應該是一人一半。”
應瑩透露徐翔案庭審控辯焦點
雖然徐翔接受法院判決並在獄中服刑,而且刑期將於2021年7月份結束。在本次最新發佈的博文中,應瑩還通過查閱復核資料和通過庭審旁聽人員對案件逐步復盤,聲稱發現徐翔案的整個定罪和審判是有瑕疵的。
應瑩還原了庭審過程式控制辯雙方的辯論意見。從當天的庭審來看,涉及13家上市公司,徐翔認為:資金操縱沒有成立的基礎,在交易時段,徐翔等人所有查到賬號佔交易比例只有0.5%到6%,完成構不成資金操縱;高送轉是上市公司為增加股票流動性普遍的做法,不屬於資訊操縱;有些股票澤熙持有後,因2015年整體上漲行情導致股票暴漲;等等,共6條。
庭審控辯雙方的焦點主要有兩條。
一是關於建議上市公司大股東高送轉是否構成資訊操縱。控方指控徐翔建議大股東在減持前高送轉,是屬於操縱行為。徐翔認為,高送轉是屬於真實資訊,減持前也是按照規定進行公告,不是資訊操縱。此外,送股的決定是在上市公司董事會及股東大會,徐翔本人只是建議,不存在與控股股東合謀的情況。
二是澤熙的名氣導致股價上漲是否構成操縱。比如,徐翔提到萬邦達在10送20後的第二階段暴漲過程中,徐翔沒有買入一股。減持前,所有的過程都是按照證券法進行合法公告,把這部分的減持收入也算到非法所得是不對的。控方認為,澤熙名字出現在前十大流通股中,減持方用了澤熙的名氣就算是操縱,因此所得收入都應該列入到非法所得。
徐翔認為,澤熙是一個正常經營的私募公司,不能因為由於買入股票位列股東名冊就算是資訊操縱。
最後,應瑩在博文中稱,以後陸續披露的文章可能涉及各家上市公司和實控人,先説一聲抱歉。
應瑩表示可以對資訊來源的準確性負責,以後將逐漸披露庭審資訊。
(責任編輯:趙金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