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公佈刑事判決書顯示,2006年至2013年期間,湖北星泰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星泰科技”)實際控制人、法定代表人倪國強因涉嫌串通投標罪被抓。經法院判決,星泰科技犯單位行賄罪,判處罰金30萬元,倪國強犯單位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謀取不正當利益 行賄湖北監獄管理局副局長1102萬元
起訴書指控,2006年至2013年期間,倪國強在任湖北星泰科技實際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期間,為謀取公司不正當利益,利用時任湖北省監獄管理局原黨委委員、副局長吳某1(另案處理)職務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時任司法部直屬煤礦管理局辦公室主任張高平(吳的同鄉)、運銷處處長周某、荊州監獄監獄長彭某1、襄南監獄政委王某1等人職務上的行為,陸續獲得陜西省崔家溝煤礦、荊州監獄、襄南監獄的相關業務。為感謝吳某1的幫助,倪國強使用公司備用金,先後多次通過轉賬或給予現金的形式共送給吳某1102.445萬元。具體事實如下:
2006年左右,倪國強通過吳某1向司法部直屬煤炭管理局辦公室主任張高平打招呼,由張高平向時任司法部直屬煤炭管理局運銷處處長的周某引薦,請周某向煤炭管理局管理的陜西省崔家溝煤礦(司法部直屬國有企業)副礦長王某2打招呼承接陜西省崔家溝煤礦的煤炭業務。因崔家溝煤礦不為私有企業的煤炭銷售業務安排鐵路運輸計劃,倪國強遂借國電長源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荊門熱電廠的名義同陜西省崔家溝煤礦簽訂重點合同拿到鐵路運輸計劃,後又以星泰科技的名義同陜西省崔家溝煤礦簽訂交易合同。截至2013年,倪國強的星泰科技先後在陜西省崔家溝煤礦購煤170余萬噸,全部按照煤炭重點訂貨合同由陜西省崔家溝煤礦落實運輸計劃,星泰科技從中共獲得8300余萬元毛利。
為感謝吳某1給予的幫助,倪國強與吳某1商議以“投資回報”的形式,給予吳某1財物。在2006年2月至2013年9月期間,吳某1每年放50、40、20萬元不等的錢到倪國強手裏,按年收取“利息”。倪國強先後多次通過銀行轉賬或給予現金的方式給予吳某1110萬元。
2009年左右,星泰科技業務員了解到襄南監獄有電力工程業務,倪國強又請吳某1給襄南監獄的領導打招呼,吳某1介紹其找襄南監獄政委王某1。2009年12月,星泰科技與襄南監獄順利簽訂相關電氣産品購銷合同。2009年春節期間,為感謝吳某1的幫助,倪國強在吳某1家中送給吳某1現金1萬元。
此外,為了和吳某1搞好關係,給星泰科技謀取更多利益,2007年至2013年逢年過節之際,倪國強先後多次送給吳某1現金2000元或3000元,共計2.9萬元;2009年夏天及10月,吳某1兒子吳某2裝修新房、結婚,倪國強送給吳某1現金共4萬元;2010年下半年,倪國強在吳某1到北京學習期間,送給吳某1現金5000元;2013年1月,倪國強在吳某1孫女出生後,送給吳某1現金1萬元,以上共計8.4萬元。
2008年左右,星泰科技業務員了解到正在搬遷的荊州監獄有些電力工程業務,倪國強知道後,便給吳某1聯繫,請求其幫忙給荊州監獄的領導打招呼,吳某1給時任荊州監獄監獄長彭某1打了招呼。2008年3月,星泰科技與荊州監獄順利簽訂電子圍欄採購施工合同。2008年春節期間,為感謝吳某1的幫助,倪國強在吳某1家中送給吳某1現金1萬元。
長源電力充當中間人角色
在行賄過程中,我們發現,倪國強能夠簽訂陜西省崔家溝煤礦簽訂交易合,離不開國電長源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長源電力”)充當中間角色的幫忙。因崔家溝煤礦不為私有企業的煤炭銷售業務安排鐵路運輸計劃,因此,倪國強借國有企業長源電力荊門熱電廠的名義同陜西省崔家溝煤礦簽訂重點合同拿到鐵路運輸計劃,之後,又以星泰科技的名義同陜西省崔家溝煤礦簽訂交易合同。
我們在利用天眼查查詢資料時發現,長源電力荊門熱電廠和國電長源荊門發電有限公司留存的聯繫電話、郵箱、地址均一致,因此,上述兩家企業有可能為同一家企業。
但是,上述兩家企業之間又有何種關係,網上資訊並無從考察。
資料顯示,長源電力的實際控股股東為國家能源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持有長源電力股份比例為37.39%,公司主營業務為電力、熱力、煤炭生産和銷售。
(責任編輯:趙金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