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網路遊戲用戶群體的不斷擴大,如何把好未成年人遊戲的“充值關”成為擺在各方面前的重要問題。5月28日,中國網際網路協會發佈《未成年人網路遊戲服務消費管理要求(徵求意見稿)》團體標準,根據各自過錯情況,明確劃分了網路遊戲服務提供者、監護人等責任方的擔責比例。
與未成年人大額遊戲充值連帶産生的,是充值後的退款難問題。
團體標準明確,若網路遊戲服務提供者未接入國家建立的統一的未成年人網路遊戲電子身份認證系統,導致未成年人可以不受限制地使用網路遊戲服務並充值,網路遊戲服務提供者承擔100%責任。
若網路遊戲服務提供者已依法配置防沉迷措施,但存在監護人幫助未成年人繞過防沉迷限制等監護人過錯情形的,就相關未成年人超額充值部分,網路遊戲服務提供者應根據相關消費過程中防沉迷措施的有效性等情況承擔對應責任,建議一般責任比例為30%—70%,存在特殊情形可在此基礎上相應調整,監護人承擔剩餘責任;若網路遊戲服務提供者已依法配置防沉迷措施,但存在監護人未充分履行監護人責任等過錯情形的,網路遊戲服務提供者應根據相關消費過程中防沉迷措施的有效性等情況承擔對應責任,建議一般責任比例為30%—70%,存在特殊情形可在此基礎上相應調整,監護人承擔剩餘責任。
此外,若網路遊戲服務提供者或監護人重復進行多次過錯行為,同時存在多種過錯情形或存在其他加重情節的,則相關過錯主體應根據實際情況承擔更高的責任比例,若對方無顯著過錯,則過錯方可能需要承擔全部責任。
未成年人消費管理要求方面指出,網路遊戲服務提供者應建立未成年人消費管理的相關機制,包括流程管理機制、金額管理機制、提示管理機制、投訴與退費處置管理機制等。
其中,未成年人消費流程管理方面,針對消費者的充值及消費等資訊記錄,網路遊戲服務提供者應保存不少於180天,如法律法規或主管部門另有要求,則從其要求;針對未成年人設置符合相關法規要求的消費管理功能,網路遊戲服務提供者不應向未成年人提供與其民事行為能力不符的付費産品和服務;網路遊戲服務提供者應以醒目便捷的方式為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提供消費管理功能;網路遊戲服務提供者應探索預防未成年人繞過消費限制的合理技術手段。
此外,團體標準還提到,網路遊戲服務提供者提供的付費産品與服務應符合未成年人保護及網路産品和服務相關法律法規中關於消費上限的規定,合理限制未成年人單次消費數額和單月累計消費數額。
遊戲行業分析師衛明野指出,團體標準的發佈在提升了行業的自律性的同時,也有助於完善防沉迷措施,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進而推動遊戲行業的健康發展,實現行業的良性迴圈和可持續發展。
(責任編輯:張紫祎)